谢某勇伪造货币案-伪造货币罪犯罪既遂的认定
(2021)粤06刑终707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2-1-104-001
关键词
刑事/伪造货币罪/印刷完成/未切割/犯罪既遂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被告人谢某勇订购了印有“XXX”“100”水印的A4道林打印纸、人民币模板、打印机等伪造人民币的工具,开始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某广告公司一楼仓库内伪造假币。同月27日,公安人员在上述仓库抓获谢某勇,现场查获已印刷但尚未切割的面额100元的人民币共计51张(经鉴定,均为假币)及用于伪造假币的U盘、笔记本电脑、打印机、A4道林打印纸等工具。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2021)粤0605刑初160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谢某勇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谢某勇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6日作出(2021)粤06刑终7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伪造的假币已印刷完成但尚未切割,是否构成犯罪既遂。伪造货币罪,是指没有货币制作、发行权的人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该犯罪行为的关键步骤在于仿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制造出与真币外观相同的假币,属于行为犯。本案中,被告人谢某勇经购买设备、纸张及调试印制,已经伪造出具备人民币样式的印制品,外观已整体成型,被查获的假币虽然还未进行切割,未完成伪造的全部环节,但其主要印制工序已经完成,在外观上已经足以使人误认为是真币,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故法院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伪造货币犯罪侵害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对于行为人实施仿照真币的非法制造行为,已使假币在图案、形状、色彩等方面具备了真币的基本要素,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币的,应当认定构成伪造货币犯罪既遂。对已伪造货币进行切割、剪裁,仅是伪造货币的次要、辅助环节,不影响对伪造货币犯罪既遂的认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0条
一审: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刑初1604号刑事判决(2021年7月21日)
二审: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6刑终707号刑事裁定(202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