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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谢某斌故意伤害案-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界定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2-05   阅读:

谢某斌故意伤害案-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界定

(2021)晋刑终213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4-1-179-011

关键词

刑事/故意伤害罪/民间矛盾/正当防卫/被害人亲属谅解

基本案情

1998年夏,家住山西省长治市某村的被告人谢某斌向本村张某求爱遭拒后持续骚扰张某,由此与张家产生矛盾。2000年4月2日中午,张某父母张某增、郭某枝因怀疑谢某斌用弹弓往自家院内打石子,与谢某斌在本村张某红家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谢某斌的脸部被抓伤,衣服被撕破。谢某斌母亲原某则得知后,于当日下午在张家院外与张某增夫妇发生争吵。张某增为化解矛盾,遂委托路过的本家兄弟张某某去邻村叫亲戚程某锁、李某昌、苏某飞等到本村说和此事。当晚20时许,程某锁、李某昌、苏某飞、王某等七人乘车来到某村,程某锁、李某昌、苏某飞、王某四人来到谢某斌家,程某锁、李某昌、王某三人欲叫谢某斌去张某增家说和,双方发生争执,谢某斌持自家做木工用的钢锉捅戳王某的左胸部致其被刺破左肺及肺静脉大失血死亡。谢某斌作案后潜逃。2020年6月17日,谢某斌被民警抓获归案。一审期间,被告人谢某斌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亲属出具书面谅解书,对谢某斌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日作出(2020)晋04刑初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某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谢某斌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7日作出(2021)晋刑终2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谢某斌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正当防卫及其对量刑的影响。

第一,被害人王某及李某昌、程某锁等人的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王某等人受张某增的请求,到谢某斌家的意图是说和矛盾,其间虽发生争执,但显著轻微,被害人并无针对谢某斌及其家人施加不法侵害的意图及行为。鉴于本案不存在实际的不法侵害,认定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不成就,故不能认定正当防卫。

第二,被告人谢某斌不能正确处理感情问题,仅因琐事便持钢锉捅刺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王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确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

第三,对被告人谢某斌可依法从轻判处。本案犯罪危害后果严重,但谢某斌是在情急之下实施犯罪,并非预谋犯罪,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审理过程中,司法机关积极引导、组织调解,谢某斌及其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综合考虑谢某斌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等情节,法院可对谢某斌从宽处罚。

裁判结果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日作出(2020)晋04刑初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某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谢某斌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7日作出(2021)晋刑终2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对于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轻微的争执,被害人不存在实施不法侵害意图的行为的,不应认定为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被告人在争执中使用暴力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但对于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综合考虑案件起因、情节、后果及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可予以从宽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1条、第234条

一审: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晋04刑初61号 刑事判决(2021年2月2日)

二审: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晋刑终213号 刑事裁定(202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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