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彬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合法公司”外衣下“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
(2020)京刑终74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2-1-271-001
关键词
刑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合法公司”/“套路贷”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林某彬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公司,以吸收股东、招收业务人员的方式,逐步形成以林某彬为核心,被告人增某、韩某军、万某春及李某杰等人为成员的层级明确、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公证员王某、李某林等人的帮助,以办理房屋抵押贷款为名,诱骗被害人在公证处办理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售房委托、抵押解押的委托公证,恶意制造违约事项,利用公证书将被害人房产擅自过户至该组织控制之下。后林某彬犯罪组织及谭某恶势力犯罪集团采用暴力、威胁及“软暴力”手段非法侵占被害人房产,通过向第三人出售或采用虚假诉讼等方式,将骗取的房屋处置变现,并将所得用于犯罪组织发展、成员分红和提成。犯罪对象大多数为老年人,共骗取68名被害人70套房屋,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78亿余元。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京03刑初13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林某彬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24名被告人以上述罪名中的一罪或数罪判处相应刑罚。宣判后,林某彬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2020)京刑终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林某彬等人成立有关公司实施“套路贷”,公司内部权力层级明确,即以林某彬为核心,增某、韩某军等以股东身份作为骨干成员,分别负责公司相关部门,其他组织成员作为公司员工有明确的角色以及任务分工。公司内部有明确的管理、工资及利润分配制度,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业务范围,负责“套路贷”的不同环节。该公司经营多年,且多名骨干成员长期在公司任职,组织结构稳定,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该犯罪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了巨额经济利益,经济规模达上亿元,并将钱款部分用于支付员工工资、提成及公司成员集体旅游等福利费用,维系犯罪组织生存、发展;部分用于支付房租、公证费、契税、诉讼费等“套路贷”支出,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该犯罪组织的经济实力为豢养组织成员、维持组织正常开销,进而持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物质基础,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该犯罪组织成员实施诈骗、虚假诉讼、敲诈勒索80余起,并伴随以暴力和“软暴力”手段实施寻衅滋事30余起,行为方式具有组织性、暴力性和胁迫性的特点,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该犯罪组织拉拢或利用具有公安人员、公证员、律师等身份的人员参与“套路贷”,通过专业法律知识规避法律追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清房过程中实施的暴力和“软暴力”行为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威慑,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被害人不敢举报;该犯罪组织实施的“套路贷”已经形成非法产业链,通过他人招揽客户,为谭某犯罪集团提供收入来源,不断扩大市场份额,对民间借贷行业产生影响;“套路贷”犯罪活动给被害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造成部分老年人流离失所,无家可归,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
综上,被告人林某彬组织、领导的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系黑社会性质组织。
以被告人林某彬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且在民间借贷领域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套路贷”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多次使用暴力和“软暴力”手段,恐吓他人,任意占用他人房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林某彬还构成虚假诉讼罪、敲诈勒索罪。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套路贷”犯罪组织一般披着“合法公司”的外衣,具有表面合法化、手段隐蔽化等特征。对于以公司化形式运行的“套路贷”犯罪组织,同时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即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的,依法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论处。
2.对于公司内部权力层级明确,有明确的管理、工资及利润分配制度,通过等级制度和纪律规则确保对组织成员行为的控制,公司组织具有严密性、稳定性的,可以认定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对于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活动的,可认定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对于以暴力和“软暴力”手段进行催收和实现债权,有组织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可认定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对于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可认定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
一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刑初137号刑事判决(2019年12月30日)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刑终74号刑事裁定(202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