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龙强奸案-共同生活的继父等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多次实施强奸、奸淫的,依法认定为“情节恶劣”
(2019)沪0117刑初123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2-1-182-005
关键词
刑事/强奸罪/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情节恶劣
基本案情
2009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尹某龙、妻子吴某红及继女王某某(被害人,化名,1995年12月9日出生)在上海市松江区某镇共同生活。自2009年下半年始(王某某正在读初中二年级,尚未年满十四周岁)至2011年尹某龙与吴某红结束共同生活,尹某龙趁与王某某单独相处之际,胁迫王某某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2011年下半年,尹某龙迫使被害人庞某(化名,系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拍摄裸照后,以裸照胁迫庞某与其发生性关系。2018年9月5日,尹某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被告人尹某龙于1992年5月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8日以(2019)沪0117刑初1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尹某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所涉主要问题即为被告人尹某龙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恶劣”。
本案中,被告人尹某龙违背妇女意志,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两名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且部分行为发生时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尹某龙与王某某共同生活,属于对未成年人王某某事实上负有特殊照护职责的人员,其长期多次对王某某实施强奸,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经综合尹某龙的犯罪前科、自首等情节,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裁判结果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8日以(2019)沪0117刑初1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尹某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共同生活的继父等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多次实施强奸、奸淫的,依法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依法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3号)第2条
一审: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19)沪0117刑初123号 刑事判决(2019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