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某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未经房东授权,非法获取、提供、出售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房源信息的定性
(2018)沪0116刑初839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8-1-207-009
关键词
刑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房源信息/公民个人信息/二次授权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被告人柯某成创建“房某帮”网站及App(以下统称“房某帮”网站)。该网站主要通过从房产中介人员处有偿获取本市二手房出租、出售房源信息,或者安排公司员工从微信群、其他网站等处获取房源部分信息后,安排话务员冒充“中原地产”“我爱我家”等房产中介人员,打电话套取房东准确房源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并将汇总的房源信息以会员套餐方式提供给“房某帮”网站会员付费查询使用,被告人柯某成以此获利。其间,房产中介人员向“房某帮”网站上传房源信息时未事先取得信息权利人即房东的同意及授权。至案发,被告人柯某成共获取房源信息30余万条,并通过收取会员套餐费的方式获利人民币150余万元(币种下同)。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8)沪0116刑初839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柯某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二、在案赃款及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被告人柯某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焦点是被告人柯某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包含公民身份识别信息的业主房源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特征在于通过该独立信息或与其他信息相结合,能够达到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活动等情况,故公民个人信息类别不限于该司法解释列举的种类。
本案中,涉案信息中均包含房东电话号码、具体房产地址、门牌号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且部分房源信息包含房东姓名或姓氏,属于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相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系公民个人信息。
二、获取限定使用范围的公民个人信息需信息主体同意、授权。涉案房源信息系房东限定公开的信息,其公开性具有一定限制,包括内容的有限性、目的的特定性和公开对象的有限性。本案中,涉案房源信息由房东挂牌至房产中介门店,其仅向特定范围公开,或即使通过公开网站发布,也只公开非重要、敏感信息,且房东有限公开目的仅为促成房产交易。因此,涉案房源信息不属于向社会全面公开的信息,获取该限定使用范围的公民个人信息需信息主体同意、授权。
三、被告人非法获取、提供、出售涉案房源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首先,被告人柯某成的行为侵犯了房东的公民个人信息权利。房源信息经“房某帮”网站发布后,导致房东的房源信息由特定范围公开转变为向全社会公开,由公开非重要、非敏感信息转变为公开全部隐私信息,侵害了房东的隐私及生活安宁。其次,被告人柯某成的行为未经房东授权、同意,亦未尽审查义务。“房某帮”网站作为网络运营者应对获取的房源信息合法性进行审查,但其未尽审查义务,且在核实房源信息时冒充其他房产中介欺骗房东,亦未取得房东授权、同意的情况下将房源信息对外出售。最后,被告人柯某成的行为本质上属于非法买卖房源信息牟利行为。“房某帮”网站将房源信息作为商品用于出售牟利,与房东发布房源信息的目的不同。
综上,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告人柯某成非法获取、提供、出售限定用途、范围的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考虑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可以对柯某成适用缓刑。
裁判要旨
1.包含房产面积、价格等房产信息,且包含具体地址、门牌号码、房东姓名、电话等房东身份识别信息的房源信息,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和可识别性,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2.对于仅供给中介提供服务使用的限定用途、范围的公民个人信息,在未经另行授权的情况下,他人非法获取、出售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第1条
一审: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6刑初839号刑事判决(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