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某晶等人诈骗案-设局诈赌行为性质的认定
(2019)沪0106刑初1720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3-1-222-008
关键词
刑事/诈骗罪/赌博罪/设局诈赌/诱骗参赌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被告人倪某晶与被害人刘某相约赌博,倪某晶经与被告人陆某某事先预谋,由陆某娟假设赌局,被告人朱某劲等人扮演赌徒,被告人陈某甲扮演赌场借款人,被告人陈某乙负责使用专用工具“出千”诈赌。倪某晶将刘某诱至赌局,伙同其他被告人共同假装赌博,刘某不断下注,在一个多小时内“输掉”人民币约200万元(币种下同)。刘某为归还“赌债”,其本人及亲友共计向倪某晶转账188.7万元。倪某晶收款后,将部分钱款交由陆某娟分赃,大部分被倪某晶花用。2019年1月,陈某乙陪同被刘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年3月,倪某晶、陆某娟、朱某劲、陈某甲等人陆续被抓获归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沪0106刑初172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倪某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余判项略)。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倪某晶等人的行为构成赌博罪还是诈骗罪。赌博罪中的赌博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射幸行为,其偶然性注定了赌博的胜负是待定的。本案中的“赌博”,只是倪某晶等人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手段,胜负完全可以由倪某晶等人通过专用工具予以控制。倪某晶等人分工明确,设计虚构赌博场景,针对特定对象刘某,以进行赌博为诱饵,以控制赌局胜负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钱财,倪某晶等人的行为均符合了诈骗罪构成要件。
裁判结果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沪0106刑初172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倪某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余判项略)。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设置虚假赌局控制输赢结果,让被害人产生正在参与真实赌博、存在赢钱可能的错误认知,诱骗被害人不断付出赌资,上述设局诈赌行为不具有赌博射幸行为的偶然性特征,而是符合了诈骗罪构成要件,应当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
一审: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019)沪0106刑初1720号 刑事判决(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