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伟、王某强重大责任事故案-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中因果关系及罪责大小的认定
(2019)沪0101刑初437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5-1-057-003
关键词
刑事/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主体/因果关系/主要责任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被告人潘某伟租赁上海市黄浦区某商铺。商铺装修时,潘某伟指令公司工程部经理谢某辉负责该项目,潘某伟未指令拆除原有店招(含钢架)重新制作安装或对保留的店招(含钢架)进行必要、有效安全检查。工程部经理谢某辉安排第三方施工人员在原有店招3层面板基础上覆盖安装新的细木工板、铝塑板等作为店招面板,累计达5层。2015年6月,潘某伟以上海创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上海三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某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由三某公司提供商铺以及三某公司的营业执照、商品销售发票,三某公司并不参与该商铺的实际经营活动,仅按期每月收取“服务费”。同年7月,潘某伟联系被告人王某强,口头约定由王某强负责商铺的店内装潢和店招的制作。潘某伟指令公司工程部经理齐某负责该项目,但潘某伟未指令齐某、王某强拆除原有店招(含钢架)重新制作安装或对保留的店招(含钢架)进行必要、有效安全检查。此后,王某强自行购买材料,安排工人具体施工,在未拆除原有店招(含钢架),也未对原有店招(含钢架)进行必要、有效安全检查的情况下,用铝塑板覆盖原面板最外一层进行叠加安装。因该施工方法未获得使店招平整的效果,齐某遂联系王某强,让工人用美林板(硅酸钙板)平整后再用铝塑板再次覆盖安装,该情况亦告知潘某伟。至此,该店招面板累计已达8层,厚度从最初设置时的2层15-18mm增加到65mm。
2015年10月,创某公司将商铺店招交由第三方公司进行安全检测,其中结构强度刚度和防腐经检测,检测意见提出:做好所有构件防腐防锈保养工作,加强焊缝除锈和保养,在商铺配合下将内部结构暴露后给予现场检查,并提供墙面与结构连接的原始施工资料,由专业人员整改施工,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做好验收工作,并建议定期做好防腐防锈保养工作,做好记录。此外,第三方公司检测报告告知,锈蚀问题对整个结构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产生影响,留下安全隐患。潘某伟拿到该检测报告后,对上述要求均未组织安排予以整改、落实。此后,在商铺历年经营中,潘某伟未按规定的期限要求组织安排将店招交由专业检测单位进行安全检测。在历次夏季“防台防汛”期间,潘某伟亦未组织安排对店招进行相关有效自查、送交专业检测等。
2018年8月12日21时41分许,涉案商铺上方悬挂的店招多层面板(平面尺寸5.4米×1.65米,共计8层,底部距离地面2.8米,重约630公斤)整体脱落,砸中9名过路群众。其中3名群众死亡,6名群众不同程度损伤。案发当日,潘某伟事先电话联系公安机关表明投案意愿,并于2018年8月14日晚乘坐飞机返回投案。王某强获知自己可能被上网追逃后,于2018年8月25日自行至原籍公安机关问询投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沪0101刑初437号刑事判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潘某伟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王某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涉案店铺的装修,店招的制作安装,人员的配置、管理,商铺的日常经营、维修维护均由创某公司实际负责,三某公司并不参与该商铺的实际经营活动。故三某公司与创某公司就涉案店铺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中不论是合作经营关系还是租赁关系,均不影响创某公司在本案中作为商铺实际经营管理者的责任主体地位及责任认定。
本案安全事故的发生系多因一果,创某公司在店招改造、施工上的不规范,日常管理维护上的不到位是主因,在涉案店铺的装修、店招安装过程中,虽有创某公司工程经理具体负责,但被告人潘某伟作为创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涉案店铺生产、作业的各项事务均负有组织、指挥、管理的领导责任,其不仅应对店招的日常管理维护不到位负责,对店招工程施工的不规范也应负责。被告人王某强直接负责涉案店铺的店招安装施工,作为装修行业从业人员,无视安全隐患,违规安装,也是导致发生店招脱落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鉴于二名被告人各自行为与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不完全相同,故二人的责任大小、量刑也应有所区分。潘某伟、王某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均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二名被告人赔偿了伤亡人员的部分损失,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裁判结果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沪0101刑初437号刑事判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潘某伟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王某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起组织、指挥、管理职责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对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注意义务,其因实施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行为,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应对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但须根据各自行为对于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合理区分责任和确定罪责轻重。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第1款
一审: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2019)沪0101刑初437号 刑事判决(201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