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平等人组织考试作弊案-组织考生利用作答后的假试卷替换真试卷,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2019)赣0102刑初173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3-1-248-002
关键词
刑事/组织考试作弊罪/国家考试/假试卷/换卷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被告人吴某平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更换某大学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考试卷的方式,帮助考生通过考试。吴某平等人在考试结束后,采取不正当手段,用已作答后的假试卷替换真试卷,共计完成48名考生96张试卷的替换。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6日作出(2019)赣0102刑初17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吴某平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他同案犯判项略)。宣判后,没有抗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吴某平伙同他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以更换考试试卷的方式组织作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吴某平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结果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6日作出(2019)赣0102刑初17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吴某平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他同案犯判项略)。宣判后,没有抗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判断是否构成组织“作弊”,关键在于是否组织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作弊”行为不仅包括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案,在相关国家考试结束后,帮助考生用已作答的假试卷替换真试卷,同样属于组织作弊。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4条之一第1款
一审: 江西省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2019)赣0102刑初173号 刑事判决(201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