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霞交通肇事案-行人引发交通事故的司法认定
(2018)粤20刑终589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3-1-054-001
关键词
刑事/交通肇事罪/行人/交通事故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27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胡某霞步行至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某路段,一直低头看手机,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并横穿机动车道。胡某霞在感知车辆灯光时突然加速,导致与机动车道内缪某源正常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乘坐摩托车的被害人张某清受伤。张某清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对此次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霞负事故主要责任,缪某源、张某清因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等行为而负事故次要责任。2018年5月17日,胡某霞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投案。案发后,胡某霞与张某清家属达成和解,支付部分赔偿款,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2018)粤2071刑初209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胡某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胡某霞提出上诉。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2018)粤20刑终5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第一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行人等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
本案中,被告人胡某霞在路上一直低头看手机,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横穿机动车道,并在感知对方车辆灯光时突然加速向前跑,导致摩托车驾驶员缪某源来不及刹车,引发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张某清死亡。胡某霞的前述行为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其负事故主要责任。虽然缪某源等人存在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但不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次要责任。因此,胡某霞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综合考虑胡某霞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行人等非交通运输人员亦属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
一审: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刑初2096号刑事判决(2018年11月19日)
二审: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20刑终589号刑事裁定(2019年1月29日)
苏义飞:刑事审判参考收录本案,请看《[第1297号]胡某某交通肇事案-行人引起的交通肇事案件的司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