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合肥刑事律师参考 » 正文
(2024年)李某龙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以修改域名解析服务器指向的方式劫持域名行为的定性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2-13   阅读:

李某龙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以修改域名解析服务器指向的方式劫持域名行为的定性

(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2349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8-1-254-003

关键词

刑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劫持域名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龙为牟取非法利益,预谋以修改大型互联网网站域名解析指向的方法,劫持互联网流量访问相关赌博网站,获取境外赌博网站广告推广流量提成。2014年10月20日,李某龙冒充某知名网站工作人员,采取伪造该网站公司营业执照等方式,骗取该网站注册服务提供商信任,获取网站域名解析服务管理权限。10月21日,李某龙通过其在域名解析服务网站平台注册的账号,利用该平台相关功能自动生成了该知名网站二级子域名部分DNS(域名系统)解析列表,修改该网站子域名的IP指向,使其连接至自己租用境外虚拟服务器建立的赌博网站广告发布页面。当日19时许,李某龙对该网站域名解析服务器指向的修改生效,致使该网站不能正常运行。23时许,该知名网站经技术排查恢复了网站正常运行。11月25日,李某龙被公安机关抓获。至案发时,李某龙未及获利。

经鉴定,该知名网站共有559万有效用户,其中邮箱系统有36万有效用户。按日均电脑客户端访问量计算,10月7日至10月20日邮箱系统日均访问量达12.3万。被告人李某龙的行为造成该知名网站10月21日19时至23时长达四小时左右无法正常发挥其服务功能,案发当日仅邮件系统电脑客户端访问量就从12.3万减少至4.43万。

2015年11月4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徐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被告人李某龙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被告人李某龙提出上诉。2016年3月2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23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修改域名解析服务器指向,强制用户偏离目标网站或网页进入指定网站或网页,是典型的域名劫持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李某龙使用恶意代码修改目标网站域名解析服务器,目标网站域名被恶意解析到其他IP地址,无法正常发挥网站服务功能,这种行为实质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修改、干扰,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第四条的规定,造成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属于“后果严重”,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造成为五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据此,法院认定李某龙的行为符合“造成为五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依法判处李某龙有期徒刑五年。

裁判要旨

以修改域名解析服务器指向的方式劫持域名,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第285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第4条

一审: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2015年11月4日)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2349号刑事裁定(2016年3月21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