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故意伤害裁定假释案-对既符合减刑又符合假释条件犯罪人,执行机关提请假释的,应依法予以支持
(2015)临刑初字第51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8-1-179-008
关键词
刑事/故意伤害罪/减刑/假释/再犯罪危险指标量化评估/适用假释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28日,向某等三人驾车途中与被害人张某某产生纠纷,在争执过程中发生打斗,向某持随手捡起的砖块击打被害人张某某头部,后张某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2015年8月25日,向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5月2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后被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1月8日,向某被交付山东省聊城监狱执行刑罚。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6日、2020年11月16日分别裁定对向某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3年11月2日止。后检察机关发现向某可能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属于可以依法优先适用假释的情形,向聊城监狱提出对向某依法提请假释的检察意见。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执行机关山东省聊城监狱又于2022年9月2日提出假释建议。
经审理查明,向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并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奖励四次。另查明,该犯服刑前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意见为:向某假释,适合社区矫正。对于以上事实,有管教人员证言,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5日作出(2022)鲁15刑更28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向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23年11月2日止。
裁判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格审查各项证据材料。认定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法定条件,应当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对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的犯罪人,执行机关优先提请假释,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罪人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假释条件的,依法裁定予以准许。
本案中,结合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对罪犯基本情况、服刑期间表现情况、罪犯主体情况、假释后生活及监管情况四个方面多项具体指标进行定性定量分析,评定罪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意见。根据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假释后再犯罪的可能性较小,当地社区矫正机构认为该犯假释后适合社区矫正。在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时,除认为该犯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对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做了综合考虑。综上,人民法院认为该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依法裁定准予假释。
裁判要旨
对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的犯罪人,执行机关优先提请假释,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罪人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假释条件的,依法裁定予以准许。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1条、第8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22条、第25条、第26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3条
一审: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5)临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201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