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合肥刑事律师参考 » 正文
(2024年)叶某生、叶某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搭建网络平台,以合法商业行为掩饰传销犯罪的认定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2-14   阅读:

叶某生、叶某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搭建网络平台,以合法商业行为掩饰传销犯罪的认定

(2013)浙丽刑终字第129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8-1-168-001

关键词

刑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网络传销/骗取财物

基本案情

2011年6月,被告人叶某生等人成立上海某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乔公司),先后开发“某经销商管理系统网站”“金某网商城网站”(以下简称金某网)。叶某生以网络为平台,或通过招商会、论坛等形式,宣传、推广金某网的经营模式。

金某网的经营模式是:1.经上线经销商会员推荐并缴纳保证金成为经销商会员,无需购买商品,只需发展下线经销商,根据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人数获得推荐奖金,晋升级别成为股权会员,享受股权分红。2.经销商会员或消费者在金某网经销商会员处购物消费满人民币120元(币种下同)以上,向某乔公司支付消费金额10%的现金,即可注册成为返利会员参与消费额双倍返利,可获一倍现金返利和一倍的虚拟电子货币返利。3.金某网在各地设立省、地区、县(市、区)三级区域运营中心,各运营中心设区域代理,由经销商会员负责本区域会员的发展和管理,享受区域范围内不同种类业绩一定比例的提成奖励。

2011年11月,被告人叶某松经他人推荐加入金某网,缴纳三份保证金并注册了三个经销商会员号。因发展会员积极,经金某网审批成为浙江省区域总代理,负责金某网在浙江省的推广和发展。

截至案发,金某网注册会员3万余人,其中注册经销商会员1.8万余人。在各地发展省、地区、县三级区域代理300余家,涉案金额1.5亿余元。其中,被告人叶某松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经销商会员1886人,收取浙江省区域会员保证金、参与返利的消费额10%现金、区域代理费等共计3000余万元,通过银行转汇给叶某生。叶某松通过抽取保证金推荐奖金、股权分红、消费返利等提成的方式非法获利70余万元。

2013年8月23日,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丽松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叶某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被告人叶某松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叶某生、叶某松提出上诉。2013年12月20日,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浙丽刑终字第1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被告人叶某生、叶某松无视国家禁止传销的有关法律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系共同犯罪。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叶某生是传销活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系主犯;被告人叶某松在传销活动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生、叶某松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裁判要旨

组织者、经营者利用互联网平台,要求参加者以缴纳入门费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取会员资格,并按一定顺序发展层级关系,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或下线销售业绩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骗取财物,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论处。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之一

一审: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2013)丽松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2013年8月23日)

二审: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丽刑终字第129号刑事裁定(2013年12月20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