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强制医疗案-强制医疗案件中被申请人法定代理人提出自行看管和医疗申请的审查处理
(2013)一中刑医复字第1420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5-03-1-179-001
关键词
刑事/强制医疗/被申请人/亲属/看管和医疗
基本案情
2012年1月至10月,被申请人宋某多次无故打骂他人。同年11月30日16时许,宋某在北京市地铁2号线鼓楼大街站内,将等候列车的被害人李某伟推下站台,致使李某伟被进站列车碾压,造成其头、胸部多处受伤,严重危害他人的生命安全。经鉴定,宋某系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精神病人,无刑事责任能力。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对宋某适用强制医疗。宋某的法定代理人及诉讼代理人认为其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家属有能力对其进行看管和医疗,不同意适用强制医疗。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7日作出(2013)海法刑医字第001号强制医疗决定,对被申请人宋某予以强制医疗。决定作出后,宋某的法定代理人不服,申请复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2013)一中刑医复字第1420号强制医疗复议决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本案中,宋某属于“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对此没有异议。在宋某的法定代理人提出自行医疗和看管申请后,决定应否强制医疗的关键在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的自行医疗和看管行为能否足以防止“继续危害社会可能”。
经查,宋某于2007年被诊断为精神分裂,在案发前多次无故打骂他人,随后又将他人推下站台,致使他人被列车碾压多处受伤。在本案审理期间,宋某正在接受治疗,据主治医师介绍,宋某处在急性治疗期,虽病情有所稳定,但仍存在夸大妄想和冲动行为,根据宋某所患精神病类型及临床表现,其属于攻击性较强的精神病人。尽管宋某的父母一再声明具备相应的经济条件,可对宋某进行看管和医疗,不同意对宋某实施强制医疗,但结合宋某病情及行为表现,家属看管力度明显不够,已无法做到有效防止宋某继续危害社会,不利于保障其他公民甚至宋某本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强制医疗的必要,应当依法对宋某予以强制医疗。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是否决定强制医疗,应当结合其所患精神病严重程度、攻击性大小、案发前后行为表现,以及被申请人家属或者监护人的看管力度与效果等,对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进行实质审查。被申请人家属或者监护人虽然有一定的经济条件,愿意对被申请人进行看管和医疗,但力度明显不够,无法做到有效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的,依法决定强制医疗。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第1款
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法刑医字第001号强制医疗决定(2013年3月17日)
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刑医复字第1420号强制医疗复议决定(201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