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2025年)最高检发布“在服务大局中贡献检察力量”典型案例
史某某等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关键词】
监督撤案 一体履职 类案监督 新兴业态
【基本案情】
天津W科技有限公司(下称W公司)史某某等人研发投放助贷APP和H5网页,吸引有贷款意向的用户填写个人信息,并将上述信息提供给线下信贷机构和贷款中介,为双方提供信息服务,并收取费用。2023年3月11日,H省Y县公安局对史某某等人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侦查。同年3月17日,Y县公安局抓获史某某等19人,冻结公司相关账户资金1572万余元,并扣押史某某、任某某存单、手机等财物。同年3月18日,史某某等12人被Y县公安局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拘留。3月22日,任某某等7人被Y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3年4月17日,公安机关对被羁押的史某某等12人提请批准逮捕,Y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史某某等12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证据不足,对史某某等人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遂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23年9月20日,公安机关将史某某等19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移送起诉。
2024年6月14日最高检将此案列为重点交办案件,四级检察机关同步展开工作。2024年9月2日至6日,最高检派出工作组赴H省阅卷审查、现场督导本案。Y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公安机关于2024年9月26日撤销案件,全部解除查扣冻并全额返还涉案财物。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依法准确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对史某某等人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依法全面审查证据,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认为该案证据不足,并且涉案人员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供述了主要涉案事实,公安机关已将涉案公司的电脑、财务账本等物证、书证予以扣押,不存在当事人销毁证据的风险,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检察机关依法对该案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二)依法对公安机关涉案财物查扣冻措施实施监督。公安机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冻结了相关公司账户1500余万元、涉案个人暂扣款180余万元以及金条等其他财物物品。检察机关经过梳理,对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且权属明确的财物,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督促公安机关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三)依法严格审查事实证据,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界限。案涉助贷行业是近年来金融服务市场新兴领域,其作为数字经济新兴业态,整体上规范性不足。检察机关在该案办理中,从涉案公司收集个人信息的流程、所收集个人信息的用途、客户的授权范围、该公司及下线公司有无利用收集的信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方面,全面审查是否存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经全面细致审查证据,检察机关认为,涉案平台仅面向有贷款意向公民收集信息,且明确告知会将有贷款意向公民个人信息分享、提供给第三方,并具体列举了第三方的范围,因此用户对其信息可能会提供给与贷款相关的第三方是知情、同意并已授权的;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仅在助贷行业内部流转,未超过客户授权范围向超出贷款用途的其他主体提供或提供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因此该公司开展助贷业务本质上仅为提供信息匹配服务,系在自然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处理公民个人信息,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四)开展关联案件梳理排查,实现类案监督。H省检察院、Y市检察院在督办本案时,对当地同类型案件一并梳理研究,发现Y市其他基层检察院在办理2件经营模式相似的关联案件。H省检察机关从史某某等19人案出发,实现类案监督,合计监督撤案128人,监督返还涉案财产超过2700万元,依法保障了涉案企业及人员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一)办理新技术新业态案件时应依法准确甄别罪与非罪界限。对有罪无罪、此罪彼罪、罪轻罪重的证据应当全面细致审查,根据在案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准确把握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的界限。严把法律政策界限,防止刑事打击扩大化,从保护新兴行业企业合法发展的角度,妥善处理案件,切实保障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
(二)检察上下一体联动,注重开展类案监督。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上下级检察机关加强联动,形成办案合力。注重从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延伸,善于从案件中发现类型化问题,扩宽监督工作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