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方、李某香故意损毁文物案(检例第232号)
【关键词】
故意损毁文物罪 涂写石刻 刑事公诉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要旨】
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重要构成的文物上乱涂乱写,虽未造成单个文物的严重破损、毁坏,但是显著改变文物外观,影响文物保护单位整体历史风貌,破坏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故意损毁文物行为。在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检察机关可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方,男,1953年出生,农民,曾因利用迷信活动骗取他人财物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被告人李某香,女,1968年出生,农民,曾因利用迷信活动骗取他人财物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泰山是中国首个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为“五岳之首”,是中华民族的伟大象征,民族文化的缩影。泰山石刻涵括了整个中国的书法史,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被誉为“中国书法艺术的博物馆”“天然的石刻艺术博物馆”。
张某方、李某香因迷信在名山上涂写文字可以改变运势,于2021年7月18日晨4时至7时,使用红色油性记号笔在泰山景区内“天下奇观”“孔子登临处”等石刻上大量涂写“开开天盘功、开开殿九龙”等字样。所涂字迹鲜明,在一定时间内难以彻底清除。造成破坏点37个,其中6个破坏点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泰山古建筑群”本体重要构成的石刻上、31个破坏点位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泰山盘路古建筑群”本体重要构成的石刻上。张某方造成33个破坏点、李某香造成4个破坏点。经鉴定,涂写行为对“泰山古建筑群”“泰山盘路古建筑群”的本体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坏,对上述古建筑群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审查起诉。2022年初,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泰山区检察院)依法介入侦查,围绕犯罪动机、情节、后果等方面向泰安市公安局泰山景区分局提出收集证据的意见。同年11月2日,泰安市公安局泰山景区分局以张某方、李某香涉嫌故意损毁文物罪移送审查起诉。
泰山区检察院受理后,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调取二人违法前科证据及作案监控视频;实地察看被涂写石刻现状,逐一比对原貌照片,全面掌握石刻损害情况;与司法鉴定人、专家学者座谈,了解涂写行为对泰山石刻的损害程度和修复难度。经上述工作并结合现有证据认为,在事实方面,二人故意乱涂乱写的行为,虽然没有损毁单个文物,但损害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泰山古建筑群”的本体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泰山盘路古建筑群”的本体,并破坏了其价值,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当以故意损毁文物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鉴于仅给予刑事处罚无法全面恢复受损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规定,泰山古建筑群作为重要人文遗迹,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行为人对文物损害承担赔偿责任。2022年11月11日,泰山区检察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委托相关鉴定机构进行评估,综合涂写字数、建筑类型、损毁等级、保护级别等要素,确定损害赔偿金额7万余元。
2023年4月6日,泰山区检察院以张某方、李某香涉嫌故意损毁文物罪依法提起公诉,同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指控和证明犯罪。2023年4月21日,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庭审中,公诉人指出二人曾因宣扬封建迷信受过行政处罚,此次从网络上看到“在名山石刻上写字让他人读出来能改变运势”,专程携带彩色记号笔等工具到泰山涂写石刻,被涂写石刻均为全国或省级重点保护文物,二人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张某方、李某香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认可公益诉讼赔偿请求。
2023年5月8日,泰山区人民法院采纳泰山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意见及量刑建议,以故意损毁文物罪判处张某方、李某香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支持检察机关所提公益诉讼请求。宣判后,二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综合履职。因泰山游客众多、石刻遍布,泰安市人民检察院与泰安市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签署《关于建立泰山风景名胜区公益保护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合力保护、传承泰山历史文化遗产。
【指导意义】
(一)在全国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重要构成的文物上乱涂乱写,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造成破坏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损毁文物行为。对于此种行为,虽未造成单个文物的严重破损、毁坏,但是显著改变文物外观,影响文物保护单位整体历史风貌,破坏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故意“损毁”文物,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对于损毁文物的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应当综合履行刑事、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依法全面维护公共利益。景区石刻等文物作为人文遗迹,是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办理损毁文物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在认定犯罪的基础上,同步推进民事责任的追究。基于文物的人文遗迹属性,可以通过鉴定机构专家鉴定、评估的方式,确定损害赔偿金额,提出公益诉讼赔偿请求,以增加行为人违法犯罪成本,有效保护公共利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订)第三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施行)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现为2024年修订后的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二条、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施行)第三条
办案检察院: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承办检察官:朱本杰 张娟
案例撰稿人:赵文涛 马骏 靳晓东 吕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