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合肥刑事律师参考 » 正文
(2024年)刘某申请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违法撤销拍卖造成竞买人租金损失的,应按照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4-05   阅读:

刘某申请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违法撤销拍卖造成竞买人租金损失的,应按照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5-4-273-001

关键词

国家赔偿/非刑事司法赔偿/错误执行赔偿/违法采取执行措施赔偿/违法撤销拍卖/实际损失/租金损失

基本案情

2008年7月,赔偿请求人刘某通过司法拍卖竞拍到了被执行人李某琴所有的案涉房屋。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邛崃法院)作出了(2007)邛崃执字第89-3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89-3号裁定)后,刘某取得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之后,李某琴以该次拍卖未通知其为由,提出执行异议。邛崃法院作出(2007)邛崃执字第89-4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89-4号裁定),撤销了89-3号裁定,李某琴恢复了其原房屋产权登记。刘某对此不服,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申诉。成都中院以漏列利害关系人、竞买人刘某,且执行结案后邛崃法院将李某琴应为执行申诉的申请按照执行异议程序处理,属适用法律不当,程序有误为由,撤销89-4号裁定,并发回重审。2014年12月1日,邛崃法院重审后,驳回了李某琴的异议。李某琴不服,向成都中院申请复议,成都中院于2016年3月2日裁定驳回李某琴的复议。2017年1月,刘某向邛崃法院申请予以回转。邛崃法院裁定李某琴将案涉房屋交付给刘某。2017年4月,刘某重新取得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

另查明,2009年6月15日,刘某以每间房屋的租金为人民币13000元/年(币种下同)出租案涉房屋。2017年6月21日、2017年6月28日、2018年5月22日,刘某以每间房屋的租金为46000元/年出租案涉房屋。2017年12月,刘某以邛崃法院错误执行为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主张其由于错误执行直至2017年4月才实现对案涉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期间损失了租金收益,请求该院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共计6042263.95元,并赔礼道歉。

2018年5月14日,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0183法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刘某关于邛崃市人民法院错误执行的国家赔偿申请。刘某不服该赔偿决定,于2018年6月11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2020年12月18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2018)川01委赔15号国家赔偿决定:维持邛崃市人民法院(2018)川0183法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刘某不服提出申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22年5月18日作出(2022)川委赔提1号国家赔偿决定: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8)川01委赔15号国家赔偿决定和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18)川0183法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二、由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支付刘某房屋租金损失赔偿金796500元;三、驳回刘某的其他国家赔偿请求。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主要涉及刘某主张错误执行国家赔偿事由是否成立,以及刘某财产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

其一,关于刘某主张错误执行国家赔偿事由是否成立的问题。经查,案涉房屋已流拍,再次拍卖时法院未通知被执行人,仅构成拍卖过程中的程序性瑕疵,而刘某已通过司法拍卖合法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邛崃法院仅因一般拍卖瑕疵撤销已完成的拍卖,属于违法撤销拍卖,且撤销行为给刘某造成了财产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第十一项的规定,邛崃法院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其二,关于刘某财产损失计算的问题。经查,邛崃法院于2009年8月10日作出89-4号裁定撤销拍卖后,除已提前收取2010年7月10日之前的房屋租金外,刘某从2010年7月11日至2017年4月17日期间对案涉房屋不能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致其产生房屋租金损失,邛崃法院应予赔偿。参照刘某2009年、2017年收取房屋租金情况,酌情认定2010年7月11日至2017年4月17日期间房屋租金金额(取2010年租金和2017年租金的中间值)。关于刘某要求邛崃法院赔偿的2008年7月8日房屋拍卖成交后至2009年7月10日期间房屋租金损失,因案涉房屋拍卖公告中已告知参与竞买人到拍卖机构了解拍卖标的是否涉及瑕疵及相关情况,应当认定刘某已知晓案涉房屋已出租的情况,并将其作为举牌应价的依据,故刘某主张的该项损失并非邛崃法院错误执行行为造成的,不应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违反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撤销已完成的拍卖,且该违法撤销拍卖行为给竞买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实际损失对竞买人给予赔偿。其中,造成租金损失的,可以参考案涉房产已知年份租金的平均值计算赔偿金额。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8项、第3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0号)第1条、第5条第11项

其他审理程序: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18)川0183法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2018年5月14日)

其他审理程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委赔15号国家赔偿决定(2020年12月18日)

其他审理程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委赔监46号决定(2021年9月18日)

其他审理程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川委赔提1号国家赔偿决定(2022年5月18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