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申请某法院违法采取执行措施国家赔偿案-司法拍卖裁定因起拍价降幅超过规定而被撤销的,竞买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15-4-273-001
关键词
国家赔偿/违法采取执行措施/络司法拍卖/起拍价/降价/撤销
基本案情
因被执行人刘某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某法院作出执行裁定,确认经某估价公司评估,被执行人刘某所有的住宅估价为1460589元。2017年3月17日,某法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上述房屋,房屋流拍。2017年5月8日,某法院将房屋降价35%,即以949382元二次拍卖,由张某竞买成功。同年6月8日、13日,张某先后缴纳房款80000元和余款869382元。某法院于6月19日作出拍卖确认书,并于8月21日作出(2016)吉2401执1229-4号执行裁定,确认被执行人刘某的上述房屋归张某所有。
因刘某提出异议,某法院于2018年6月1日作出(2018)吉2401执异146号执行裁定,以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20%,而该院在前次起拍价的基础上降价35%,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为由,撤销该院作出的(2016)吉2401执1229-4号执行裁定。2018年12月25日、28日、2020年6月24日、7月27日,某法院先后共向张某退还959510元,其中包括房款产生的利息10128元。2020年8月31日,某法院作出(2020)吉2401执241号结案通知书,载明张某申请执行回转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作结案处理。期间,张某以错误执行为由向某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该院于2019年3月14日以执行程序尚未终结为由作出决定,驳回张某的国家赔偿申请。
执行回转程序终结后,张某再次向某市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某市法院作出(2021)吉2401法赔3号国家赔偿决定,决定:1.支付张某已退房款949382元的利息损失(本金301822元,从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12月25日止;本金374360元,从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12月28日止;本金251328元,从2017年6月13日起至2020年6月24日止;本金21872元,从2017年6月13日起至2020年7月27日止;以上均按照作出生效赔偿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后扣除10128元);2.驳回张某的其他国家赔偿申请。
张某不服,向某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该院赔偿委员会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吉24委赔5号国家赔偿决定,维持某法院作出的(2021)吉2401法赔3号国家赔偿决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决定认为,第一,关于应否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被人民法院撤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本案中,某法院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2016)吉2401执1229-4号执行裁定,确认被执行人刘某所有的房屋归竞买人张某所有,后于2018年6月1日作出(2018)吉2401执异146号执行裁定,以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20%,但该院在前次起拍价的基础上降价35%,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为由,撤销前述执行裁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某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关于赔偿范围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以作出生效赔偿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不计算复利。应当返还的财产属于金融机构合法存款的,对存款合同存续期间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应当返还的财产系现金的,比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支付利息。”本案中,赔偿请求人张某主张的误工损失、土地承包款及租房损失不属于直接损失。已退房款949382元的利息损失属于直接损失,应予以赔偿。张某主张在外借款80万元并非金融机构贷款,因此,某法院依法支持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无不当。同时,某法院未侵犯张某的人身权,故该院对张某主张的精神损失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流拍后,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20%,人民法院作出的拍卖财产产权确认裁定因降价幅度超过前次起拍价的20%而被撤销,由此造成竞买人财产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第32条
委赔: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21)吉24委赔5号国家赔偿决定(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