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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万某某申请某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的认定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4-05   阅读:

万某某申请某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的认定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15-4-113-001

关键词

国家赔偿/无罪逮捕/不起诉/故意虚伪供述

基本案情

万某某与赵某某、刘某共同签字向河南某抵押贷款咨询公司贷款1050万元。刘某将账户资金500万元汇入万某某账户。后三人合伙成立商丘某置业有限公司。因赵某某报警,河南省商丘市某县公安局对刘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并对万某某以证人身份进行询问。万某某称“刘某将贷款500万元转到我个人账户,冲抵我310万元费用,200万元股金。这是赵某某、刘某和我本人共同商量的。”2017年11月25日,某县公安局以涉嫌挪用资金罪为由,将万某某刑事拘留,之后河南省某县人民检察院对万某某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某县人民检察院对万某某进行讯问时,万某某亦曾作出过与上述陈述相似的供述。河南省某县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及补充侦查后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7月12日对万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之后,某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万某某的起诉,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万某某共被羁押589天。万某某向某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某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赔偿万某某的决定。万某某不服申请复议,某市人民检察院维持某县人民检察院不予赔偿决定。万某某不服该决定,遂向法院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豫14委赔4号赔偿决定:一、撤销某县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及某市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二、某县人民检察院向万某某支付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204235.75元;三、某县人民检察院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万某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向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62000元。四、驳回万某某的其他赔偿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决定认为,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中“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是指,为欺骗、误导司法机关,或者有意替他人承担刑事责任而主动作与事实不符的供述。客观方面体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伪供述的行为,主观方面体现为行为人是故意、在未受强制下作出虚伪供述。本案中,从上述两份笔录来看,万某某已经合理解释其占有该500万元资金的理由,且其主观上不具有故意作虚伪供述的目的和动机,某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起诉至法院后,法院审查认为案件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某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同样依据的是“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的规定,故无论万某某是故意作虚伪供述还是作真实供述,本案均属证据不足,所以无法认定其有罪,即供述对结果不起决定性作用。万某某曾经作出有罪供述不属于故意作虚伪供述。某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万某某故意作有罪供述,依法应当免除国家赔偿责任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当事人仅作有罪供述,但供述的内容对处理结果不起决定性作用,且主观上没有欺骗、误导司法机关的故意的,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19条第1项

委赔: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20)豫14委赔4号国家赔偿决定书(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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