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合肥刑事律师参考 » 正文
(2023年)杨某某申请某法院非刑事司法赔偿案-法院聘用人员非法实施辅助司法权的行为,属于国家赔偿法调整的范畴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4-05   阅读:

杨某某申请某法院非刑事司法赔偿案-法院聘用人员非法实施辅助司法权的行为,属于国家赔偿法调整的范畴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15-4-200-001

关键词

国家赔偿/非刑事司法赔偿安保职责/职权行为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28日下午,杨某某在某法院信访处与在该院执行安保职责的某安保服务公司保安人员武某、吴某某发生冲突。武某用手打了杨某某头部一下后,被他人拉开。杨某某报警后,某公安分局派出所对武某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冲突中,杨某某的凉鞋、雨伞损坏,价值100元。杨某某提供的医疗费用单据共计4381.44元。其中,2017年11月24日治疗牙齿122.5元、2017年7月21日—11月29日治疗荨麻疹等190.62元。医疗机构出具诊断书:杨某某头部外伤,建议休息三天。

杨某某向某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财产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某法院于2017年9月18日作出(2017)辽02法赔9号决定,驳回杨某某的国家赔偿申请。杨某某不服,向某省高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该院赔偿委员会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2018)辽委赔7号决定,维持某法院(2017)辽02法赔9号决定。杨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2019)最高法委赔监19号决定,指令某省高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

某省高院赔偿委员会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2019)辽委赔再3号国家赔偿决定:撤销某法院及某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原决定;责令某法院支付杨某某医疗费用4068.32元、因误工减少的收入1040.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物品损失100元;驳回杨某某的其他赔偿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决定认为,某安保服务公司保安人员在某法院履行安保职责期间殴打杨某某、损坏其物品,某法院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四项、第十八条规定,杨某某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关于杨某某申请赔偿医疗费6000元、误工费1861.20元、营养费100元的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本案中,扣除杨某某治疗牙齿、荨麻疹等费用,杨某某的合理医疗费为4068.32元,大连中院应予赔偿;杨某某因伤需休息三天,2019年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为346.75元,某法院应赔偿误工损失1040.25元(346.75元×3天);营养费100元,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杨某某申请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980000元的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某法院对保安人员致伤杨某某一事应当赔礼道歉,鉴于该院已赔礼道歉,主文不再表述。另外,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某法中院应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3000元为宜。

关于杨某某申请赔偿其凉鞋、雨伞损失100元的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本案中,大连中院造成杨某某的凉鞋、雨伞损坏,共造成损失100元,应予赔偿。

关于杨某某申请解决某市市内住房一套、交通费1800元、住宿费1000元的赔偿请求,因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基于工作需要聘用的工作人员在法院办案、办公场所维持工作秩序、提供诉讼服务,系辅助司法权的行使,聘用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法采取措施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属于国家赔偿法调整的范畴。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第17条第4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委赔: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8)辽委赔7号国家赔偿决定(2018年7月18日)

申诉: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委赔监19号决定(2019年6月24日)

再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9)辽委赔再3号国家赔偿决定(2020年7月15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