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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司某某申请某公安局分局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案-从案外人处扣押请求人的财产未及时发还的赔偿问题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4-05   阅读:

司某某申请某公安局分局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案-从案外人处扣押请求人的财产未及时发还的赔偿问题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15-4-131-001

关键词

国家赔偿/刑事违法扣押/终止侦查/发还

基本案情

2012年7月23日,某公安局分局对司某某等人涉嫌诈骗案立案侦查。同年8月8日,某公安局分局以司某某涉嫌诈骗罪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为由对其取保候审。2012年9月14日,某公安局分局扣押了存于某村委会银行账户中司某某的征地补偿款5651878.82元,并以罚没款的名义转账给某市财政局。2013年8月9日,某公安局分局因司某某不构成犯罪,解除对其取保候审。

另查明,在司某某诉某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中,2015年,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裁定认为,司某某的土地被征用后应得到土地补偿款,因司某某涉嫌犯罪,土地补偿款被某公安局分局扣押,现公安机关认定原告司某某不构成犯罪,应将扣押的土地补偿款返还给司某某,司某某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某公安局分局主张权利,因此,裁定驳回司某某的起诉。

2016年2月,司某某向某公安局分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求返还补偿款并支付利息。某公安局分局作出不予赔偿决定。司某某申请复议,某市公安局复议撤销某公安局分局的不予赔偿决定,责令该局解除对司某某征地补偿款的扣押。司某某不服,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6)黑02委赔15号国家赔偿决定国家赔偿决定。司某某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该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后决定提审本案,并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黑委赔提14号国家赔偿决定,决定:一、撤销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2016)黑02委赔15号国家赔偿决定书、某市公安局作出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及某公安局分局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书;二、某公安局分局向司某某返还侦查期间扣押的征地补偿款人民币5651878.82元,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利率参照2019年10月作出赔偿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一年期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自2013年8月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决定认为:因司某某涉嫌诈骗犯罪,某公安局分局于2012年9月14日扣押其涉案征地补偿款5651878.82元符合法律规定。2013年8月9日,某公安局分局认为司某某不构成犯罪并解除对其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某公安局分局应及时解除对涉案征地补偿款的扣押并发还,某公安局分局未予发还并继续扣押该款项的行为违法。司某某的国家赔偿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某公安局分局应返还司某某征地补偿款5651878.82元,并支付违法扣押期间的利息。

裁判要旨

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过程中从案外人处扣押了犯罪嫌疑人的涉案财产,该刑事案件终止侦查后,公安机关针对与案件无关的财产未及时发还继续扣押的行为,属于刑事违法扣押。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18条、第36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

委赔: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6)黑02委赔15号国家赔偿决定(2017年4月10日)

提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9)黑委赔提14号国家赔偿决定(201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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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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