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祥国绑架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期)]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要求被害人交出自己的财产,由于被害人的财产不在身边,行为人不得不同意被害人通知其他人送来财产,也不得不与被害人一起等待财产到来的,不是以被害人为人质向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勒索财物,而是“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当场强行劫取财物”,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
|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合肥刑事律师参考 » 正文 |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