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保营等抢劫、绑架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272号)]“当场”不是一个纯粹的时空概念,必须结合行为人的暴力或者胁迫等手段、该手段对被害人的身体和精神强制方式、程度及与取得财物之间的内在联系,来加以具体分析认定。一方面,当场不仅仅限于一时一地、此时此地,在暴力、胁迫等手段的持续强制过程中,即使时间延续较长,空间也发生了一定转换,同样可以视为是“当场”,而不必拘泥于某一特定时间、地点;另一方面,“当场”又应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行为的自然延伸及取得他人财物所必要为限,避免“当场”解释的任意化。本案中,杨保营等三被告人通过暴力威胁,迫使被害人拿出存折并支取现金,从而非法取得被害人财物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两个“当场”特征,构成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