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道云等抢劫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91号)]被告人戚道云等人为消灭债务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索回欠款凭证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倪新昌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利,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理由是:
(1)被告人戚道云的行为侵犯的是倪新昌的合法财产;
(2)被告人戚道云等人所实施的行为,最终目的就是非法占有本不属于自己所有的10万元人民币,被告人事先占有他人的质量保证金10万元是基于双方签订合同的事实,在合同未能履行的情况下,本应归还。此外,被告人强行抢回欠条,逼迫倪新昌在事先写好的收条上签字,以消灭债务的犯罪行为,在其实施终了之时,已经当场完成了已“归还”10万元债款的全部手续,其犯罪目的已经达到,已然齐备了抢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故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