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粟君才等抢劫、非法持有枪支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436号)]为抢劫而携带枪支并不等于为抢劫而使用枪支,“持枪抢劫”,应当是指行为人为达到抢劫的目的而使用枪支的行为。“使用枪支”是指行为人为了达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向对方显露枪支或开枪射击,以让被害人感受到枪支的杀伤功能和威慑功能的行为。因此,抢劫中使用枪支的行为通常包含两种行为:一是抢劫中开枪以制服被害人;二是为了达到抢劫目的而故意向对方显露枪支以给被害人造成心理恐惧致其不敢反抗。如果行为人携带枪支而未向对方显露或仅仅是口头上表示有枪,即带枪而未使用,从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的一致性以及社会危害性角度考虑,则均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持枪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