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由于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关于犯罪预备的刑法理论:
高铭暄《刑法学》第九版P139页: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按其停止下来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以区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形态。二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这一类型中,又可以根据犯罪停止下来的原因或其距离犯罪完成的远近等情况的不同,进一步再区分为犯罪的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止形态。
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第431页:刑法虽然没有明文要求犯罪预备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但刑法规定了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的,成立犯罪中止。因此,如果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预备行为,或者自动不着手实行犯罪,则属于犯罪中止。
【第139号】犯罪预备应如何认定及处理:由于各罪的实行行为千差万别,因而,各罪的“着手”也各有不同,力图总结出一个通用标准,用意虽好,但难免会以偏概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着手”,还是应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刑法条文的有关规定,具体分析、认定。具体到抢劫案件而言,由于抢劫罪的成立,必须以行为人已实施了暴力、威胁等法定的犯罪方法为要件,因此,只有行为人已开始了实施上述特定的方法行为,才能视为犯罪着手。本案中,两被告人虽与欲抢劫的对象同在一车,并具有随时实行抢劫犯罪的条件和可能,但自始至终毕竟尚未开始实施暴力、威胁等方法行为。因而,应当说,被告人的行为仍停留在预备阶段,还不是抢劫罪的着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