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关于单纯的一罪的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P462-465页:单纯的一罪,是指一个行为侵害一个法益的情形。在此,需要讨论的便是继续犯(持续犯)与法条竞合。
一、对于持续犯,不论其持续时间的长短,均应以一罪论处。
二、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只有当两个法条之间存在包容关系(如特别关系、补充关系)时,才能认定为法条竞合关系。
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以往一般将法条竞合分为四种情况:(1)特别关系,其适用原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补充关系,其适用原则是基本法优于补充法。(3)吸收关系,其适用原则是完全法优于不完全法。(4)择一关系,还没有明确的适用原则。
本书认为,从实质上看,法条竞合基本类型是特别关系。与一个普通法条相对应的,可能不止一个特别法条,而是多个特别法条。如前所述,择一关系并不是法条竞合;补充关系虽然值得独立讨论,但只是特别关系的另一种表述;吸收关系要么属于包括的一罪,要么属于想象竞合;所谓包容关系,也只是特殊关系的外在表现。交叉关系则是想象竞合,而不是法条竞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