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刑法理论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关于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
高铭暄《刑法学》第九版P220-222页:刑罚目的所预防的犯罪,包括已然之罪和未然之罪,由于预防的对方有所不同,故将刑罚目的划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在理论上成为双面预防。
所谓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惩罚改造犯罪分子,预防他们重新犯罪。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除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人适用死刑外,主要是通过刑罚的剥夺、惩罚和教育改造的方法,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罪能力,使其认罪服法,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我们不仅要把罪犯改造成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公民,而且要将他们培养成社会主义的有用之材。在适用和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坚持刑罚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上述行刑政策,是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目的的根本保障。
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威慑、儆戒潜在的犯罪人,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我国刑罚一般预防的不是犯罪人,而是没有犯罪的社会成员,包括危险分子、不稳定分子、刑事被害人以及其他社会成员。
刑罚一般预防目的是可以实现的,但是实现一般预防比起实现特殊预防要复杂得多。从刑罚学角度讲,要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必须注意刑罚的适当性、公开性和及时性。
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刑罚目的的两个方面,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
特殊预防的犯罪对象是犯罪人,它要求根据对犯罪人改造的难易程度来判处和执行刑罚。犯罪人如果易于改造,就不宜判处重刑,也不宜执行长期刑。
而一般预防的对方则主要是不稳定分子,它要求根据社会治安状况的好坏判处和执行刑罚。如果社会治安稳定,可以相对从轻判处,或者从宽执行刑罚;如果社会治安不好,就可以相对从重处罚,或者从严执行刑罚。
所以,对于一般犯罪人来说,从特殊预防的角度,应判处轻刑或者从宽执行刑罚;但从一般预防的角度来看,就有可能需要相对从重判刑或从严执行刑罚。这样,就会将两者的矛盾充分表现出来。···它们的目标是完全一致,即都是为了预防犯罪。因此,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即既要考虑特殊预防,也要考虑一般预防,二者不可偏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