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二条 【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由于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关于法益保护原则的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P66页:法益保护的限度
从刑事立法上说,侵犯法益的行为,只有具备下列条件的才能规定为犯罪:
(1)这种行为不管从哪个角度而言,对法益的侵犯性都非常严重,而且大多数人主张以刑法进行规制;
(2)适用其他制裁方法不足以抑制这种行为,不足以保护法益;
(3)运用刑法处罚这种行为,不会导致禁止对社会有利的行为,不会使国民的自由受到不合理的限制;
(4)对这种行为能够在刑法上进行客观的认定和公平的处理;
(5)运用刑法处罚这种行为能够获得预防或抑制该行为的效果。
P63页:事实上刑法总则第2条与第13条都说明了刑法的任务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将犯罪客体理解为法益具有法律根据。刑法分则没有一个章节将社会关系作为犯罪客体,相反明文将权利、秩序、利益等作为犯罪客体,用法益来概括他们是合理的。
P64页:法益保护原则对刑事立法的要求
联系我国现状,以下几点值得说明:
(1)不能将单纯违反伦理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刑罚是一种重大的痛苦,并非维持社会伦理的适当手段;将维持社会伦理作为刑法的任务,不仅是对刑法的过分要求,而且容易在法的名义上强制他人服从自己的价值观;刑法只能将违反他人意志、给他人法益造成了重大侵害或者危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2)对于没有被害人或者自己就是被害人,也没有侵犯可以还原为个人法益的国家或者社会法益的行为,不得规定为犯罪。
(3)对于参与有处分权的自我损害行为,不得规定为犯罪。
(4)对于单纯有损某个国家机关的权威性,但并没有侵犯相关法益的行为不得规定为犯罪。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发现刑法分则规定了不以保护法益为目的的犯罪,或者某个分则条文所保护的法益现在不值得刑法保护,立法机关也应当尽快修改刑法,删除这类条文。
P65页:法益保护原则对刑事司法的要求
由于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所以,刑事司法必须贯彻这一目的。
(1)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结论,必须以法条的保护法益为指导,而不能仅停留在法条的字面含义上。既不能按照伦理标准认定犯罪,也不能将符合刑法条文字面含义但没有侵犯法益的行为认定为犯罪。
(2)侵犯法益的行为同时保护另一法益时,需要通过法益的比较衡量,即侵犯法益的行为是否救济了另一同等或者更高价值的法益,判断行为是否存在正当化事由。
(3)以具体法条的保护法益是否受到侵害为标准判断犯罪的既遂与未遂。
(4)共同犯罪实际上是二人共同造成法益侵害,因此,必须将共同犯罪视为一种特殊的不法形态。
此外,刑事司法还必须以法益为基本标准或者辅助标准,认定罪数、犯罪数额等。
关于刑法保护的法益的总体内容,从刑法第2条与第13条的相关规定中,可以得到明确;关于刑法分则各章所保护的法益内容,也可以从刑法分则各章的章名中得以明确;而刑法分则具体条文所保护的法益内容,一般没有明文规定,故需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