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关于罪名分类的刑法理论: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P668页:
单一罪名,是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选择罪名,是指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行为类型,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一个罪名。只拐卖妇女的,定拐卖妇女罪;只拐卖儿童的,定拐卖儿童罪;既拐卖妇女有拐卖儿童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不实行数罪并罚。选择罪名的特点是,可以包括许多具体行为类型,又避免具体罪名繁杂。
概括罪名,是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具体行为类型,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如信用卡诈骗罪,包括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具体行为类型。实施了上述几种行为的,仍定信用卡诈骗罪,一般也不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