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义飞律师:入户盗窃没有数额限制,虽属盗窃未遂,亦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情】2013年5月16日凌晨,李某驾驶三轮车进入本村王某家中,撬窗进入屋内后,发现屋内有装好的小麦8袋(经鉴定价值800余元)。在李某准备把小麦搬往三轮车上时,被王某发现并抓住。
【评析】在办理此案过程中,对是否构成犯罪问题产生分歧,主要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入户盗窃小麦8袋共计价值800余元,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且在犯罪过程中被屋主发现抓获,属于犯罪未遂。按照盗窃罪的统一认定标准,应当不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犯罪。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入室盗窃时被人发现并抓获,属于犯罪未遂,只是犯罪形态,对其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苏义飞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修正案(8)》将入户盗窃与盗窃数额较大并列举出,即取消了对入户盗窃行为的数额限制,将其直接规定为犯罪。本案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符合入户盗窃构成犯罪的规定,构成盗窃罪。
第二,对盗窃未遂的行为是否定罪,应结合具体案情,区别对待。司法实践中,对于盗窃未遂的认定,一般依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盗窃未遂的规定,即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认为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不属于这两种情形的盗窃未遂行为,不认为是犯罪。这种观点值得商榷。这样对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的盗窃未遂行为的处罚就成为一个空白点。前述司法解释只是列举两种典型的盗窃未遂情形,情节严重的情形,并不代表对其他盗窃未遂行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未遂案件定罪问题的电话答复》(1990年4月20日),其内容也并不排除对其他盗窃未遂案件的定罪处罚。入户盗窃没有数额限制,虽属盗窃未遂,亦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在司法实践中,区分盗窃犯罪罪与非罪时应将犯罪数额同作案原因、手段、社会影响、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作案动机等情节相结合,综合分析。入户盗窃行为人进入他人家庭居所盗窃,不仅威胁群众财产安全。同时,基于“户”与外界相对隔离这个特征,容易引发其他侵害人身权利的案件发生,影响群众最基本的安全感。而且,这类案件的案犯多属于惯犯或职业犯,因此应当严厉打击。对入户盗窃未遂不认为是犯罪,一方面不利于保护群众的人身权利和财产安全;另一方面也影响了群众与入户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
(作者系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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