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控告书
(合肥市瑶海区刑警队涉嫌黑社会,刑讯逼供惨无人道,电击犯罪嫌疑人生殖器)
控告人:M某
辩护律师:苏义飞,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辩护律师:苏义飞,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请求事项
依法对办理Cxx案件的瑶海区刑警队刑讯逼供警官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Cxx陈述在接受警察审讯时遭到警察殴打并将手铐反手拷的很紧,拷到Cxx肉里,导致Cxx手胳膊韧带损伤,至今无法抬举过头。审讯期间刑警用电棒多次电击Cxx生殖器。
根据Cxx口述向司法机关提供刑警队非法取证的线索如下:
1、2015年9月9日下午3点左右,办案警官第一次把赵xx带到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体检,体检回来后,警察告知体检没有问题,可以开始搞了。
1、2015年9月9日下午3点左右,办案警官第一次把赵xx带到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体检,体检回来后,警察告知体检没有问题,可以开始搞了。
2、2015年9月9日晚7点-次日凌晨4点左右,瑶海刑警三队强迫Cxx承认盗窃手表。三名警察审讯,一名40岁左右较胖的警官负责问话,由于Cxx不承认盗窃手表事实,一名30岁左右和一名20几岁警官用脚跺Cxx手腕。审讯期间Cxx出现多次昏晕。
3、2015年9月9日深夜,由于Cxx不承认盗窃手表事实,三名警官把赵xx带到瑶海刑警三队健身房,用手铐把赵xx拷在椅子上,脱掉Cxx长裤、内裤,用电棒多次电击赵xx生殖器,并用棍棒胡乱殴打Cxx左右小腿、脚跟、后背,导致Cxx无法站立。
4、2015年9月10日上午,Cxx在口供签字后向警官表示:“虽然承认盗窃手表,但是实际真没有拿。”警官就把电棒拿出来威胁说:“不好好配合,回来搞死你。”
5、2015年9月10日下午2点左右,办案警察第二次把赵xx带到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检查身体,检查完之后送到肥东县看守所关押。
6、2015年9月10日下午3-4点左右,赵xx在肥东县中医院检查身体后,肥东县看守所民警查看病历后认为Cxx身体伤情严重不适宜在肥东县看守关押,拒绝收押。
7、2015年9月11日10点左右,办案警察第三次把Cxx带到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检查身体,然后把Cxx送到合肥市看守所。在进入合肥市看守所时,Cxx向看守所人员表示身体有伤,当时办案刑警就在Cxx身边监视Cxx,跟看守所人员打招呼,看守所人员对于赵xx描述伤情的事实没有记录。进入合肥市看守所后,办案刑警第四次把赵xx带到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体检,办案刑警和体检医生打招呼,体检医生避重就轻,胡诌病历,就这样顺利通过体检,被关押在合肥市看守所。
8、2015年9月20日,合肥市第一看守所206监室在押人员周X、郭X帅、张X杰、朱X先、周X罗、赵X、陈X、杨X信等人出具情况说明,均证实亲眼见到Cxx当时面部、双腿青紫,不能站立,不能正常行走,左右手腕遗留手铐伤痕严重,生殖器龟头红肿,有黑紫斑点。赵xx当时就告诉室友,这些都是刑警队刑讯逼供造成的。
综上所述,Cxx向贵院提供警方非法取证的线索,且已经指明办案人员违法时间、违法方式,因此控告人请求贵院对2015年9月10日下午3点左右Cxx在肥东县中医院体检病历和2015年9月20日合肥市第一看守所在押人员周x、郭xx、张xx、朱xx、周xx、赵x、陈x、杨xx等人出具情况说明进行核查,对瑶海区刑警队刑讯逼供警官进行立案调查,追究刑事责任,维护法律尊严。
此致
合肥市公安局
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
安徽省公安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控告人:Mx
控告人:Mx
日期:2016.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