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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12-01   阅读: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

高铭暄《刑法学》第九版P640页:介绍贿赂是指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

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第1626页:传统观点认为,介绍贿赂通常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其一,受行贿人之托,为其物色行贿对象,疏通行贿渠道,引荐受贿人,转达行贿的信息,为行贿人转交贿赂物,向受贿人传达行贿人的要求。其二,按照受贿人的意图,为其寻找索贿对象,转告索贿人的要求等。

1627页:司法实践中的一种做法是,以行为人是否获得利益为标准:帮助受贿并参与分赃的,成立受贿罪的共犯,帮助行贿并为了谋取自己的不正当利益的,成立行贿罪的共犯;帮助受贿但没有分赃、帮助行贿却不是为了谋取自己的不正当利益的,成立介绍贿赂罪。

可否认为,仅站在行贿人一方为其实施帮助行为的,便是行贿罪的共犯;仅站在受贿人一方,为其实施受贿的帮助行为的就是受贿罪的共犯;同时站在双方立场或者中间立场的,则成立介绍贿赂罪呢?

1628页:有人认为,既然法律上的介绍贿赂与行贿罪、受贿罪共犯的区别存在疑问,那么就必须朝有利于被告人的方向解释,即凡是可能成立介绍贿赂罪的,均不得认定为行贿罪、受贿罪的共犯。

如果一个行为同时触犯行贿罪的帮助犯、受贿罪的帮助犯与介绍贿赂罪,也应当从一重罪论处(狭义的包括的一罪),即以行贿罪的帮助犯或者受贿罪的帮助犯论处。

周光权《刑法各论》第四版第569页:对于情节严重,参与程度较深、介绍贿赂金额较大、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重大非法利益的案件,应当认定行为人同时构成介绍贿赂罪和受贿罪的共犯,按照想象竞合犯处理。


(2023年)介绍贿赂行为与共同受贿行为的认定标准:介绍贿赂与共同受贿的区分在于,介绍贿赂人要对自己在整个行贿受贿行为中的地位有着明确的认识,即行为人知道自己是处于第三者的地位介绍行贿受贿。如果行为人偏向于受贿方,与受贿方达成合谋并主要为受贿方谋取利益并从中获利的,构成共同受贿。

(2023年)事中通谋并帮助受贿人完成财产转移的行为构成受贿共犯: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第1446号】介绍贿赂罪与行受贿共同犯罪的区分:介绍贿赂行为的目的本身不是行贿也不是受贿,而是旨在帮助行受贿双方建立贿赂联系,即起到牵线搭桥、沟通联络、撮合作用,主观上必须有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故意,认识到自己处于“中间人”的地位。

【第787号】配合检察机关调查他人受贿案件时,交代向他人行贿的事实,能否认定为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即使检察机关已经对受贿人立案查处,行贿人作为证人接受检察机关调查,只要检察机关对行贿人尚未立案查处,行贿人承认其向受贿人行贿的事实,也应当认定为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情形。

如何区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介绍贿赂罪介绍贿赂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中间人接受请托人的请托,从中牵线搭桥,促成请托人直接向特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代表请托人向特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对于请托人而言,其非常清楚自己要向谁行贿。对于受托的国家工作人员而言,其也很清楚是谁在向其行贿。中间人本身是否收受请托人的好处,不影响其对象的明确性和其中间人的身份和作用。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表现形式则有所不同,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中间人的作用并不是牵线搭桥促成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而是直接收受请托人的财物,然后利用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影响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影响的国家工作人员本身是否收受好处,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1999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七)介绍贿赂案(第392条)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九条第二款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2017年)律师法

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

四十八、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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