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
苏义飞:《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第一百一十九条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2019年12月25日《安徽省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工作指引》第十三条 本工作指引规定的“道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界定,其中“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以是否具有开放性确定道路性质:不限制车辆通行,认定为具有开放性,其范围内的路段及停车场认定为道路;限制车辆通行,认定为不具有开放性,其范围内的路段及停车场不属于道路。
在乡村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符合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第923页:利用非机动车交通工具从事交通运输违章造成重大事故的,能否以本罪论?对此,理论上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本书认为,如果这种行为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就应以本罪处理,否则只能认定为其他犯罪。例如,在城区或其他行人较多、有机动车往来的道路上违章骑三轮车,造成重大事故的,就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但是,在行人稀少、没有机动车往来的道路上违章骑三轮车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只能分别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2024年)曹某交通肇事案-未封闭的施工路段属于道路:施工单位在对道路进行整修时,未按规定履行安全警示义务,以致施工路段未被封闭,被害人能够以参与公共交通的主观心态误入的,应当认定该未封闭的路段属于道路。肇事者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2023年)超速驾车撞死人行道内行人的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专门规定了交通肇事罪。据此,在交通运输过程中 ,如果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过失造成重大事故发生法定危害结果的 ,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2023年)驾驶特种设备车辆道路交通肇事行为的定性:叉车、非公路用观光车、推顶车等均系特种设备中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但当其在交通道路上按照道路交通法规进行行驶或履行运输职能时,即具有机动车的车辆属性,属于受《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制的机动车;该类车辆因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发生事故并由交管部门出具相应事故责任认定书,此类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可依法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
(2024年)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刑事审查与认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应当对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实质审查,剔除行政推定责任情节,依据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确定事故责任。
(2023年)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结论不具有预定的证明力: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有当然的证明力,并非认定被告人是否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唯一依据,人民法院既可以认定,也可以否定。
(2023年)交通事故后滞留现场不履行救助义务,在后车发生第二次事故后,隐瞒身份并离开现场行为的定性:被告人撞倒被害人后,在具备救助条件的情况 下,置被害人生命处于高度危险状态不顾,并故意隐瞒自己的肇事者身份,不履行作为肇事者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意图逃避法律追究,致使被害人被后车碾压致死,应当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
(2024年)交通肇事罪犯罪主体的认定:车辆所有人明知他人无驾驶资格,仍指使其驾驶车辆上路导致发生事故的,车辆所有人的指使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车辆所有人虽不是车辆直接驾驶人员,亦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
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对多名被告人可以交通肇事罪分别定罪处罚。
(2023年)驾驶证被吊扣、滞留期间继续驾车的,应当视为无证驾驶:驾驶证被吊扣、滞留期间继续驾车的行为,应当视为无证驾驶。吊扣驾驶证期间驾驶车辆属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无证驾驶行为,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根据案件事实按交通肇事罪处罚。
(2024年)应某某交通肇事案-“明知造成交通事故”的认定: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首先应认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造成了交通事故。判断是否明知,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仅要看行为人的供述,还应从肇事的时间、地点、路况、视线以及行为人具备的知识、经验等方面客观评判是否明知,从而准确认定是否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2023年)李某政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但本人未离开现场的,构成“逃逸”:行为人虽在交通肇事后未离开现场,但为逃避法律追究,实施了未如实表明驾驶员身份并让他人顶包的行为,造成其虽在事故现场但未被警察调查、控制,随时可以自行离开的情况,并在顶包人被警察带走后离开了现场,完成了逃逸行为。肇事者以找人顶包的方式潜逃藏匿,导致无法及时追诉其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符合“潜逃藏匿”情形。
(2024年)金某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案-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顶包的,属于肇事后逃逸: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本质上是逃避法律追究。肇事后指使他人顶替驾驶员接受法律处理的顶包行为,既是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行为,也是妨害司法的行为,其行为本质是逃避法律追究,可以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第1450号]车主指使驾驶人员逃逸致被害人遭连环辗轧死亡的刑事责任认定:违章驾驶车辆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在不能确定其逃离现场时被害人是否死亡的情况下,不宜认定“逃逸致人死亡”,但可认定其交通肇事后逃逸。
[第1297号]行人引起的交通肇事案件的司法认定:行人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第1271号]如何认定醉驾致人死亡案件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醉酒后驾车,虽系故意违反交通法规,但并无实施危险行为以造成危害社会后果的意图,其肇事后的表现也反映其对危害后果不存在希望或放任的心态,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第1118号]交通肇事撞伤他人后逃离现场,致被害人被后续车辆碾压致死的如何定性:行为人在逃逸前的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不影响“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第84号】肇事交通工具的单位主管人员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非交通运输人员,如行人在借道通行时未避让在本道内行驶的车辆,致使在本道内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行人的刑事责任。
(2022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二十三种常见犯罪量刑规范的实施细则(试行)
(一)交通肇事罪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的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第一个量刑幅度
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四十五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重伤一人,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即: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负事故主要责任,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或者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四十五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第二个量刑幅度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可以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八十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九个月至一年的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的刑期;死亡人数或者重伤人数均达到该档次量刑标准的,以死亡人数确定量刑起点,重伤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八十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九个月至一年的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死亡人数或者重伤人数均达到该档次量刑标准的,以死亡人数确定量刑起点,重伤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3)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的刑期。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八十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每增加十万元的,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每增加十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第三个量刑幅度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2)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具有下列情形(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除外)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交通肇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交通肇事后积极施救的。
(2)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综合考虑事故责任、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1)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两种以上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
①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②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③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
④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⑤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的;
⑥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⑦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⑧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速或者超载驾驶的;
⑨一年内因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受过行政拘留或者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事处罚的;
⑩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或者为减轻责任,伪造、变动事故现场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①交通肇事后逃逸,被抓获归案的;
②事故发生后,由他人冒名顶替的;
③曾因交通肇事行为受到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④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一)交通肇事罪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综合考虑事故责任、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生危险性、认罪悔罪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六、实施“碰瓷”,驾驶机动车对其他机动车进行追逐、冲撞、挤别、拦截或者突然加减速、急刹车等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未能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无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均可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
三、统一法律适用,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
为依法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遏制酒后和醉酒驾车对公共安全造成的严重危害,警示、教育潜在违规驾驶人员,今后,对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一律按照本意见规定,并参照附发的典型案例,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为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稳定社会关系,对于此前已经处理过的将特定情形的醉酒驾车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应维持终审裁判,不再变动。
(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部分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 (试行)》的通知
十、交通肇事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
交通肇事罪,是指触犯(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他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的有:
(1)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2)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钮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
对提请批捕的交通肇事案件,应当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证据: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交通肇事犯罪事实。
重点审查:
1、生效的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肇事车辆检验报告等证明发生触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的证据。
2、被害人伤情照片、伤情鉴定、尸体检验报告、损失财产照片及估价证明等证明交通肇事行为造成了如下严重后果之一的证据: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造成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情节严重的。
3、证明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证据。
4、证明交通肇事的行为出于过失的证据。
5、证明交通肇事犯罪事实发生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同案犯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二)有证据证明交通肇事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重点审查:
1、交通事故发生后,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证据。
2、显示犯罪嫌疑人实施交通肇事犯罪的视听资料。
3、被害人的指认。
4、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5、犯罪嫌疑人的供认。
6、证人证言。
7、交通肇事后具有逃逸情节的证据材料。
8、证明犯罪嫌疑人所驾车辆为肇事车辆的技术鉴定结论及性能检测报告。
9、其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交通肇事犯罪的证据。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交通肇事犯罪行为的证据己有查证属实的。
重点审查:
1、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等证据。
2、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视听资料。
3、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被害人的指认。
4、其他据能够印证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5、能够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
6、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
7、其他查证属实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交通肇事犯罪的证据。
(2006年)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能否吊销未驾驶机动车但构成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人员机动车驾驶证的批复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对违法人员予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以及“终生禁驾”的规定,从立法原意上,针对的是交通事故当事人中的机动车驾驶人,而不包括交通事故中的其他责任人员。因此,同意你们第二种意见。
(199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厂(矿)区内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失效)
在厂(矿)区内机动车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应按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法条变更133条交通肇事罪)规定处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法条变更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规定处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的,应当定重大责任事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