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
(2023年)食品销售人员对亚硝酸盐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导致亚硝酸盐混入食品中出售,致人伤亡的行为如何定性:食品销售人员对亚硝酸盐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导致亚硝酸盐混入食品中出售,该未妥善保管行为发生在食品销售流通领域,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了潜在的和现实的威胁,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并最终导致一死一轻微伤的严重后果,该行为应认定属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3年)对酒后驾驶造成重大伤亡的案件,如何区分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从犯罪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加以区分:就主观方面而言,交通肇事罪行为人的罪过形式是过失,且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具体应当结合行为人是否具有驾驶资质、是否正常行驶、行驶速度、车况路况、能见度、案发地点车辆及行人多少、肇事后的表现以及行为人关于主观心态的供述、相关证人的证言等情况综合认定;就客观方面而言,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一般仅实施一次撞击行为,但须注意的是,撞击次数仅体现行为人对危害后果所持意志状态的一个方面,不能将此作为区分二者的绝对标准。
(2023年)被告人行为客观上不可能造成较大危险时不得认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拉扯行驶中公共交通车辆驾驶员手臂或者方向盘的行为虽然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类型,但要分析具体案件中被告人该种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如果行为客观上不可能造成较大危险,不足以产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现实后果,应该认为此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但书”部分规定,不得认定构成犯罪。
(2023年)白某碧失火案-行为人烧灰作肥引燃山林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行为的定性:行为人将树枝和杂草烧灰作肥而点燃山林,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失火罪。
(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一条 [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2003年)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二、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