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脱逃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量刑标准:
陈兴良《注释刑法全书》2022版第1789页: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劫夺重刑犯或者重大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多人进行劫夺或者劫夺多人的;持械劫夺的;社会影响恶劣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
(2023年)扎某参等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包庇案-上诉人在二审期间脱逃,仅有原审被告人在案的,可对脱逃上诉人中止审理,对原审被告人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判:如果上诉人在二审开庭结束之前即脱逃,且经二审法院审查,在逃上诉人所涉事实证据与在案原审被告人所涉事实证据密切相关,上诉人不在案将影响对在案原审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正确认定,处理这种情况应当特别慎重。原则上,为确保案件处理的公平公正,二审法院应当裁定对全案中止审理,待在逃上诉人归案后一并处理,同时,为防止对在案原审被告人长期羁押,可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但如果在逃上诉人未来一段时间内根本无归案希望,也可以根据已有证据,对在案原审被告人先行作出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及时送交执行;在逃上诉人归案后,如果有新的证据证实原判决或者裁定认定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上诉人在逃期间,如果根据已有证据可能判处在案原审被告人死刑的,原则上量刑应当留有余地。这种情况下,可以按照同案犯未到案的量刑原则和刑事政策进行处理。
【第76号】单人劫狱的行为如何定罪:采用破坏监管设施的手段将魏某香从看守所劫出的行为,带有劫夺在押犯的性质,从表面上看,符合聚众持械劫狱罪的构成特征。但实际上,在王某贵“劫狱”前,被告人郑某德虽然知道王某贵要将犯罪嫌疑人魏某香劫出,但对其“劫狱”行为未提供任何实质意义上的帮助,亦未随同王某贵一起去“劫狱”,只是在“劫狱”之后为王、魏逃匿提供了协助,因此,被告人郑某德不是王某贵“劫狱”犯罪行为的共犯。就被告人魏某香而言,在王某贵进入看守所之前,其并不知道王要来“劫狱”,不存在事前共谋;当王对其说明原委后,其仅是随同王一起逃离看守所,既未采用暴力手段危及监管人员的人身安全,也未破坏监管设施,亦不存在事中形成共同“劫狱”的故意。“劫狱”行为实质上是被告人王某贵一人完成的。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本案缺乏“聚众”这一聚众持械劫狱罪的必要构成要件,不能以聚众持械劫狱罪定罪处罚。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监狱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四、在押罪犯脱逃后未实施其他犯罪的,由监狱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抓获后通知原监狱押回,监狱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罪犯脱逃期间又实施其他犯罪,在捕回监狱前发现的,由新罪犯罪地公安机关侦查新罪,并通知监狱;监狱对脱逃罪侦查终结后移送管辖新罪的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一并移送当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判决后,送当地监狱服刑,罪犯服刑的原监狱应当配合。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不满16岁的人犯脱逃是否构成脱逃罪问题的电话答复(失效)
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除上述刑法条文中所列举的杀人、重伤、抢劫等罪行外,对“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如何理解的问题,我院根据刑法的立法精神,曾作过解答,即:对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重大盗窃罪和强奸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罪犯脱逃的,并未规定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如果罪犯脱逃后又犯有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罪行时,在量刑时可以将脱逃作为一个情节加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