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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10-02   阅读:

《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

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第1412页:淫乱行为除了指自然性交以外,还包括其它刺激、兴奋、满足性欲的行为,如聚众从事手淫、口交、鸡奸等行为。

1413页:刑法理论没有争议地将“”解释为三人以上,但不能认为三人以上聚集起来实施淫乱活动的,一律构成本罪。刑法规定本罪并不只是因为该行为违反了伦理秩序,而是因为这种行为侵害了公众对性的感情,尤其是侵害了性行为非公开化的社会秩序。因此,三人以上的成年人,基于同意所秘密实施的性行为,因为没有侵害本罪所要保护的法益,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聚众淫乱行为。只有当三人以上以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可能认识到的方式实施淫乱行为时,才宜以本罪论处。

曲新久《刑法学》第五版第505页:不能把三人以上共同发生性行为的情形一律视为淫乱,只有当其发生的场合、方式令同时代的普通人感到羞耻、难以容忍的才能视为淫乱。

对于一般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人及偶尔参加聚众淫乱的人,不应以犯罪论处。由于“淫乱”是依据不断变化的道德准则确认的,刑事法律可以维护公认的性道德,但应当十分审慎。

陈兴良《注释刑法全书》2022版第1707页:“多次参加者”,一般是指三次或者三次以上参加聚众淫乱的。对偶尔参加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必要的治安处罚,不宜定罪处刑。


(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四十一条 [聚众淫乱案(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组织、策划、指挥三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参加聚众淫乱活动三次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四十二条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案(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二款)]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应予立案追诉。


(2012年)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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