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零四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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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四十五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刑法第三百零四条)]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二)延误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其他重要邮件投递,致使他人失去高校录取资格或者造成其他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的;
(三)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七十条 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的,由邮政企业给予处分。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