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罪、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50万)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量刑标准:
陈兴良《注释刑法全书》2022版第1045页:一般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害人为了恢复受到损害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所投入的资金(如广告费用等)或者为制止不法侵害事件而扩大的开支(如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间接经济损失,不认定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所造成的损失。
(2024年)最高典型案例:李某某等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通过网络传播虚假负面信息、再配以“网络水军”呼应评论,成为市场主体不正当竞争的常用手段,反映出网络空间一些商业竞争乱象。网络信息快速传播和“网络水军”推波助澜等要素叠加,严重损害被害企业商誉。
【第85号】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中的“重大损失”如何认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中的“捏造虚伪事实”则既可包括无中生有,凭空编造全部虚假事实的情形,也包括添油加醋,恶意歪曲、夸大事实或编造部分虚假事实的情形。因为,无论是捏造整个虚假的事实,还是捏造部分虚假的事实,只要加以散布,都可以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给竞争对手造成经济损失,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
“重大损失”,一般应是因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受损而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如商品严重滞销、产品被大量退回、合同被停止履行、企业商誉显著降低、驰名产品声誉受到严重侵损,销售额和利润严重减少、应得收入大量减少、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大幅度下跌、商誉以及其他无形资产的价值显著降低,等等。
(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六十六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