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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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注释刑法全书》2022版第448页:对于劫持航空器罪是否包括国家航空器,我国刑法学界有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从国际公约和我国承担的义务来看,本罪中的防空器仅指民用航空器;另一种观点认为,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航空器,至于是民用的,还是军事、海关等使用,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从刑法规定看,我国刑法并没有对航空器做出任何限制,劫持用于军事、海关、警察等领域的航空器的犯罪行为也可能发生,依法应予以惩治。
第一百九十一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99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失效)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