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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11-28   阅读:

《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

陈兴良《注释刑法全书》2022版第449页:如果仅是对船只、汽车的驾驶操作人员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的行为,无非法劫夺、控制船只,汽车的行为,不是“劫持”。另外,所谓“劫持”应是非法的,因执行公务、紧急避险等情况而强行控制船只、汽车的,不是劫持。

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第910页: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不成立本罪,宜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使用暴力、胁迫方法迫使小型出租车司机开往某地的,一般不宜认定为本罪。以暴力、胁迫方法要求驾驶人员停船、停车的,不应认定为犯罪。虽然法条没有要求发生具体危险,但本书主张将本罪解释为具体危险犯,司法机关应当判断劫持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客观上并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应以本罪论处。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同时触犯抢劫罪的,按想象竞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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