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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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注释刑法全书》2022版第449页:如果仅是对船只、汽车的驾驶操作人员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的行为,无非法劫夺、控制船只,汽车的行为,不是“劫持”。另外,所谓“劫持”应是非法的,因执行公务、紧急避险等情况而强行控制船只、汽车的,不是劫持。
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第910页: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不成立本罪,宜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使用暴力、胁迫方法迫使小型出租车司机开往某地的,一般不宜认定为本罪。以暴力、胁迫方法要求驾驶人员停船、停车的,不应认定为犯罪。虽然法条没有要求发生具体危险,但本书主张将本罪解释为具体危险犯,司法机关应当判断劫持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客观上并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应以本罪论处。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同时触犯抢劫罪的,按想象竞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