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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11-30   阅读:

《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

苏义飞:有人提出民事诉讼中被告没有执行保全裁定内容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这种观点我不认可。保全裁定的执行主体是法院,执行方式是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没有执行保全裁定的权利。如果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发生在诉讼保全程序中,而没有进入执行程序,那么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定罪。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第1106页:一种观点认为:窃取被司法机关扣押的本人财物,如果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是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是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的想象竞合。这里的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根据事后是否具有索赔行为确定(2009版陈兴良《判例法学》第297页)。但是这种观点存在疑问。上述观点导致罪刑不协调。例如,行为人窃取、骗取被行政机关依法扣押的财产的,成立盗窃罪、诈骗罪,而行为人窃取、骗取被司法机关依法扣押的财产的,反而成立更轻的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这显然不合适。


(2024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界分:在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被非法处置导致不能执行的,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竞合。对此,基于全面评价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考量,可以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第1177号]盗取自己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车辆应如何定性:何某1没有向司法机关索赔的目的,也未获得司法机关的赔偿, 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把自己所有而被司法机关扣押的财产擅自拿走,不构成盗窃罪。何某1在公安机关明确告知了车辆被依法扣押的情况下,伙同汪某2对扣押的车辆予以转移,其行为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依法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

【第404号】窃取本人被司法机关扣押财物的行为如何处理: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窃取人民法院扣押的财物后,有向人民法院提出索赔的目的,或者已经获得赔偿的情况,则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刑;反之,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把自己所有而被司法机关扣押的财产擅自拿走,则不能以盗窃罪处理。

如果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发生在诉讼保全程序中,而没有进入执行程序,那么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定罪;

如果此种行为发生在执行程序中,但行为人并不是负有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亦应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定罪;

如果在执行程序中负有执行生效裁判义务的人实施了此种行为,但并没有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目的的,也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定罪;

如果在执行程序中负有执行生效裁判义务的人实施了此种行为,且具有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目的,因为该行为系作为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手段实施的,两罪法定刑相同,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更为适当。

【第104号】对在盗取自己被公安机关依法查扣的机动车辆的过程中致人伤亡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王某欲开走所有权属于自己的车辆,其行为不属于盗窃,在此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被暂扣的车辆只负有保管的责任,不享有其他权利,车辆的所有权仍应属于车辆的主人。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同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袭警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7年)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2021年)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7年)禁毒法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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