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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10-02   阅读: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

陈兴良《注释刑法全书》2022版第1571页:这里所说的“造成严重后果”,是指由于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导致窃听、窃照内容被广泛传播;造成他人自杀、精神失常;引起杀人、伤害等犯罪发生;造成被窃听、窃照单位商业秘密泄露;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等严重后果。


(2023年)陈某等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案-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中“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在涉及公共交通、医疗卫生、食品安全等公共利益的行业性考试中,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不仅破坏了考试秩序,损害了其他考生合法权益,同时对公共利益、公共秩序造成损害,综合设备数量、参与人数、社会影响等因素,可评价为造成严重后果。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2年)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组织考试作弊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三款)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代替考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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