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 【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
苏义飞律师:自2003年始,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中国科学院先后发布了4批中国外来入侵物种71种,其中植物有40种,动物有31种。名单汇总如下:
陈兴良《注释刑法全书》2022版第1929-1930页:“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中有关外来物种安全和制度的规定。有关部门规章对国家规定有关条款作出进一步细化明确规定的,根据情况,违反该具体规定的,也可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
适用本条规定时应当注意:一是构成犯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对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性,是故意犯罪。行为人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引进、释放或者丢弃的是外来入侵物种。二是外来入侵物种实行目录制管理,应当严格按照目录认定外来入侵物种,而不能将一切外来物种都认定为本罪的对象。
安徽省范围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公益诉讼案件,合肥市辖区内巢湖市、肥西县、肥东县、长丰县、庐江县、庐阳区、瑶海区、蜀山区、包河区,芜湖市辖区内无为市、鸠江区,六安市辖区内舒城县、金安区,马鞍山市辖区内含山县、和县,安庆市辖区内岳西县16个县(区)范围内的二审、再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公益诉讼案件。
受案范围
5.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下列罪名:
(1)污染环境罪
(2)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5)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6)非法狩猎罪
(7)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8)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9)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10)非法采矿罪
(11)破坏性采矿罪
(12)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13)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14)盗伐林木罪
(15)滥伐林木罪
(16)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7.一人犯数罪或同一案件所涉多人犯罪的,以主要罪名或主要犯罪事实是否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保护相关确定,上述犯罪不包括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三条)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四十三、在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