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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2刑初123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9-07   阅读:

审理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闽0582刑初123号

案件类型: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20-01-21

案由:诈骗罪

审理经过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一部刑诉〔20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永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1.2019年1月2日,被告人许某某冒充许某身份,以退回购车押金为由,骗取“XX”汽车销售店老板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0000元。

2.同月12日,被告人许某某以购买二手车需要另加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许某人民币6000元。

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许某某在“XX”汽车销售店内,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留在现场等候处警人员处理。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退赔所有诈骗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答辩情况

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许某某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5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许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已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又能主动预缴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综合考虑被告人许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其予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小燕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丁鸿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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