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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12刑初811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9-09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2刑初811号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津南检三部刑诉〔2020〕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起,被告人刘某某预谋骗取他人钱财,其使用手机闲鱼APP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低价出售瓷器等古玩物件的虚假消息,诱使买家与其联系后互加微信好友后,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与买家商定买卖事宜、收取买家支付的钱款,并以快递方式向买家邮寄与约定不符且价值极其低廉的物品再将买家微信拉黑或者不发货、直接将买家微信拉黑。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以上述手段骗使赵某在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道花木交易中心5栋10单元内向其微信转账人民币2200元,以快递方式向赵某邮寄与约定不符且价值低廉的物品后将赵某微信拉黑。

2.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以上述手段骗使刘某在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路××号楼××号家中向其微信转账人民币2600元,以快递方式向刘某邮寄与约定不符且价值低廉的物品后将刘某微信拉黑。

3.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以上述手段骗使李某1在广东省江门市莲江区××街道××街××栋家中向其微信转账人民币3600元,以快递方式向李某1邮寄与约定不符且价值低廉的物品后将李某1微信拉黑。

4.2020年3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以上述手段骗使韩某在天津市津南区××镇××街××号楼××商澎源烧烤店内向其微信转账人民币4300元,后直接将韩某微信拉黑。

5.2020年3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以上述手段骗使李某2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文化馆创意馆内向其微信转账人民币3800元,以快递方式向李某2邮寄与约定不符且价值低廉的物品。李某2收货后经与被告人刘某某多次交涉,其退还李某2人民币2800元,并将李某2微信拉黑。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实施诈骗犯罪五起,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13700元。

案发后,经韩某等人报警,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3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后其主动退还上述被害人所受全部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赵某、刘某、李某1、韩某、李某2的陈述,微信账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截图,银行流水,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电子证据检验报告,情况说明,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已退赔全部涉案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另考虑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永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韩远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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