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案 号 (2020)津0106刑初2号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津红检一部刑诉〔2019〕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1、梅某某2、何某3、孙某某4、许某5、路某某6、张某某7、马某某8、张某某9、韩某某10、李某某11、陈某某12、孙某某13、许某14、董某某15、韩某某16、何某某17、李某某18、卢某某19、李某某20、杨某某21犯诈骗罪;指控被告人马举保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25日、11月26日、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蓓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1、梅某某2原均为“易乐易喜”网上商城公司的员工。2018年8月,被告人马某某1与被告人梅某某2预谋后,欲制作一款类似“易乐易喜”网上商城的软件进行网络诈骗,二人提前预备好假冒名牌商品的货源和商品照片,马某某1负责找代理合伙人安排聊手实施诈骗和联系制作软件。后被告人马某某1联系河南省郑州市美妞网络技术公司的法人代表何某3,要求何某3公司制作一款名为“轻奢乐购”网上商城的诈骗软件。经被告人马某某1、梅某某2与何某3沟通,该网上商城的运营主要由代理合伙人找来的聊手诱导被害人进入商城充值玩所谓的竞猜活动,被告人梅某某2、马某某1要求何某3的公司在制作该软件时,在软件中设置可以在后台操控竞猜结果的功能,包括群控功能和点控功能,以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的目的。
被告人何某3与其公司股东张某某9、马某某8在明知该软件系诈骗软件的情况下,参与制作“轻奢乐购”诈骗软件,前期被告人何某3负责与被告人马某某1联系该笔业务及商议制作要求,该公司另一名股东韦怀耀(另案处理)负责该软件的页面设计,技术总监张某某9与何某3对接该笔业务后,安排由被告人马某某8主要负责制作该软件,张某某9指导马某某8设计控制竞猜结果的群控功能和点控功能。轻奢乐购软件制作完毕后,马某某8将后台账号和密码给了何某3、马某某1和梅某某2。“轻奢乐购”网上商城诈骗软件投入运营后主要由被告人马某某8进行软件的升级维护,并在被告人梅某某2、马某某1因软件出现问题无法对软件后台的竞猜结果进行操控的时候,由马某某8直接进行后台操控,控制竞猜结果。在此期间,被告人何某3要求20%的技术入股“轻奢乐购”网上商城参与分成,负责后期平台的维护及相关技术问题的解决,马某某1与梅某某2同意何某3入股。被告人何某3为马某某1提供“郑州市大山食库网络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作为“轻奢乐购”对公账户并且安排其公司会计对该账户进行管理,包括转账、纳税等事宜,并提供办公场地。被告人何某3还为“轻奢乐购”实施诈骗联系了多个三方支付平台,并且与马某某1多次交流合伙人、代理商的“业绩”情况和管理模式,控制假冒商品的发货成本,设计管理聊手控制被害人充值金额的话术模板等。被告人马某某1、梅某某2支付何某3公司轻奢乐购软件制作和维护费3万余元。“轻奢乐购”网上商城诈骗软件运营获利后,被告人梅某某2按照马某某1的意见给何某3转账分红。
被告人梅某某2、马某某1制作了“轻奢乐购”网上商城诈骗软件后,马某某1先后发展了被告人孙某某4等人作为合伙人,由孙某某4等合伙人招募人员作为聊手,使用“轻奢乐购”商城诈骗软件实施网络诈骗,并约定了双方对于诈骗所得赃款的分成比例。被告人孙某某4等合伙人又先后各自发展了多名下级代理商,再由下级代理商招募人员作为聊手,使用“轻奢乐购”网上商城诈骗软件实施网络诈骗,并按照比例对诈骗所得的赃款进行分成。在实施诈骗犯罪期间,被告人梅某某2充当“轻奢乐购”商城客服,负责在后台应聊手的需求对被害人的竞猜结果进行操控,并对诈骗赃款进行转账管理,给被害人发货和提现到账。
2018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孙某某4在其居住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与被告人许某5合伙出资,先后招募被告人李某某11、陈某某12、孙某某13、许某14、董某某15、李某某20、杨某某21、冯某(另案处理)、宋某(另案处理)、冉某(另案处理)等人担任聊手组成诈骗团伙,作为下级代理使用所谓的“易乐易喜”网上商城的软件进行网络诈骗活动。被告人孙某某4、许某5指使聊手编造虚假的身份,在珍爱网、百合网、世纪佳缘网等婚恋网站上,以婚恋交友为名结识女性被害人,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诱骗被害人到“易乐易喜”网上商城内进行充值,参与该软件内所谓的竞猜活动,被告人利用掌握的K线图规律故意错误引导被害人下单从而骗取被害人钱款。自2018年9月,被告人孙某某4从被告人马某某1处获得“轻奢乐购”网上商城诈骗软件的合伙人权限后,伙同被告人许某5,组织被告人李某某11、陈某某12、孙某某13、许某14、董某某15、李某某20、杨某某21、冯某(另案处理)、宋某(另案处理)、冉某(另案处理)等人担任聊手组成诈骗团伙,使用和“易乐易喜”时期相同的诈骗手段,引诱被害人到“轻奢乐购”网上商城充值后进行竞猜,孙某某4、许某5通过平台的后台操控控制被害人的输赢,从而骗取被害人钱款。被告人孙某某4负责出资购买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与易乐易喜、轻奢乐购平台结算。被告人许某5负责对团伙成员进行管理,计算诈骗金额,结算工资提成,且被告人许某5在日常诈骗活动中亦对聊手的诈骗行为进行协助、语音指导被害人充值,与梅某某2联系需要后台操控的结果。被告人孙某某4、许某5从诈骗平台控制方处获得诈骗赃款分成后,再以提成的方式对直接参与诈骗的聊手分配赃款。
被告人孙某某4从马某某1处得到“轻奢乐购”网上商城诈骗软件的合伙人权限后,其将被告人路某某6、张某某7等人发展为其下级代理商,路某某6、张某某7通过孙某某4要求轻奢乐购后台对竞猜结果进行控制,马某某1、梅某某2将下级代理商的分成获利转账给孙某某4,孙某某4从中收取诈骗钱款5%左右不等的提成作为手续费后,将赃款取现给各代理商,代理商再以提成的方式对具体实施诈骗的聊手予以分配赃款。
2018年3月份,被告人路某某6经被告人孙某某4的介绍担任“易乐易喜”网上商城的软件的代理。被告人路某某6租赁河南省郑州市某地的房屋,先后招募被告人韩某某10、韩某某16、何某某17、李某某18、卢某某19、李某1(另案处理)、李某2(另案处理)等人担任聊手组成诈骗团伙,作为下级代理使用所谓的“易乐易喜”网上商城的软件,采取与孙某某4、许某5诈骗团伙相同的手段进行网络诈骗活动,“易乐易喜”软件控制方按期给路某某6转账相应的被害人充值钱款的提成。自2018年9月,被告人路某某6犯罪团伙作为孙某某4的下级代理使用“轻奢乐购”网上商城作为诈骗的软件平台,被告人韩某某10、韩某某16、何某某17、李某某18、卢某某19、李某1(另案处理)、李某2(另案处理)等人担任聊手继续采用与“易乐易喜”相同的诈骗方法诈骗被害人。
自2018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7从被告人孙某某4处获得“轻奢乐购”网上商城诈骗软件的代理商权限后,利用其之前购买的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在其亲属经营的宾馆二楼房间内,先后雇佣了被告人李某某20、董某某15等人担任聊手组成诈骗团伙,通过使用和孙某某4犯罪团伙相同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钱款。2018年10月初,被告人李某某20、董某某15离开张某某7团伙,加入孙某某4、许某5诈骗团伙,继续利用“轻奢乐购”网上商城继续实施诈骗。
经查明,上述被告人涉嫌下列诈骗犯罪事实:
(一)、2018年6月12日,被告人路某某6团伙成员韩某某10以虚假身份,在珍爱网上以婚恋交友为名结识居住在本市红桥区的被害人杜某霞。2018年6月21日至9月22日,被告人韩某某10骗取杜某霞的信任后,诱骗被害人杜某霞到“易乐易喜”网上商城注册充值人民币82075元参与所谓的竞猜活动,被告人韩某某10与路某某6利用掌握的“易乐易喜”竞猜K线图规律,故意引导杜某霞错误竞猜骗取被害人钱款。期间,被害人杜某霞从易乐易喜软件控制方提现到账人民币909元。后被告人路某某6、韩某某10从“易乐易喜”网上商城诈骗软件的控制方获取相应提成。
(二)、2018年9月7日,被告人路某某6团伙成员韩某某16编造姓名为陈涛的虚假身份,在世纪佳缘网站上以婚恋交友为名结识居住在江苏省无锡市的被害人张某珩。2018年9月12日至9月20日期间,被告人韩某某16骗取张某珩的信任后,通过微信诱骗被害人张某珩到“轻奢乐购”网上商城注册充值人民币4.9万元参与所谓的竞猜活动,骗取被害人张某珩钱款。期间,被害人张某珩提现到账人民币10958元。
(三)、2018年8月,被告人路某某6团伙成员韩某某16编造姓名为陈涛的虚假身份,在世纪佳缘网站上以婚恋交友为名结识居住在江苏省无锡市的被害人陈某瑶。2018年9月10日至9月14日期间,被告人韩某某16骗取陈某瑶的信任后,通过微信诱骗被害人陈某瑶到“轻奢乐购”网上商城注册充值人民币6000元参与所谓的竞猜活动,骗取被害人陈某瑶钱款。
(四)、2018年8月,被告人路某某6团伙成员何某某17以虚假身份,在婚恋网站上以婚恋交友为名结识居住在本市北辰区的被害人童某某。2018年9月27日至10月31日期间,被告人何某某17骗取童某某的信任后,通过微信诱骗被害人童某某到“轻奢乐购”网上商城注册充值人民币20000元参与所谓的竞猜活动,骗取被害人童某某钱款。
(五)、2018年9月底,被告人路某某6团伙成员何某某17编造虚假身份,在世纪佳缘网站上以婚恋交友为名结识居住在上海市的被害人许某某。2018年10月10日至10月15日期间,被告人何某某17骗取许某某的信任后,通过微信诱骗被害人许某某到“轻奢乐购”网上商城注册充值人民币10270元参与的所谓的竞猜活动,骗取被害人许某某钱款。
(六)、2018年10月,被告人路某某6团伙成员何某某17编造虚假身份,在珍爱网网站上以婚恋交友为名结识居住在上海市的被害人蒋某英。2018年10月16日至11月6日期间,被告人何某某17骗取蒋某英的信任后,通过微信诱骗被害人蒋某英到“轻奢乐购”网上商城注册充值人民币5000元参与所谓的竞猜活动,骗取被害人蒋某英钱款。
(七)、2018年10月底,被告人路某某6团伙成员何某某17编造姓名为何建国的虚假身份,在珍爱网网站上以婚恋交友为名结识居住在上海市的被害人王某芬。2018年11月9日,被告人何某某17骗取王某芬的信任后,通过微信诱骗被害人王某芬到名为“轻奢乐购”网上商城注册充值人民币2995元参与所谓的竞猜活动,骗取被害人王某芬钱款。
(八)、2018年8月,被告人路某某6团伙成员李某某18编造姓名为董乐的虚假身份,在婚恋网站上以婚恋交友为名结识居住在云南省昆明市的被害人李某敏。2018年9月10日至9月13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18骗取李某敏的信任后,通过微信诱骗被害人李某敏到名为“轻奢乐购”网上商城注册充值人民币4700元参与所谓的竞猜活动,骗取被害人李某敏钱款。期间,被害人李某敏提现到账人民币1994元。
(九)、2018年10月,被告人路某某6团伙成员李某某18编造姓名为董乐的虚假身份,在百合网网站上以婚恋交友为名结识居住在安徽省芜湖市的被害人王某荣。2018年11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18骗取王某荣的信任后,通过微信诱骗被害人王某荣到“轻奢乐购”网上商城注册充值人民币2300元参与所谓的竞猜活动,骗取被害人王某荣钱款。
(十)、2018年5月份,被告人路某某6团伙成员李某某18编造姓名为董乐的虚假身份,在世纪佳缘网站上以婚恋交友为名结识居住在云南省昆明市的被害人刘某桥。2018年5月8日至5月15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18骗取刘某桥的信任后,通过微信诱骗被害人刘某桥到“易乐易喜”网上商城注册充值人民币3000元参与所谓的竞猜活动,骗取被害人刘某桥钱款。
(十一)、2018年8月,被告人路某某6团伙成员李某某18编造姓名为董乐的虚假身份,在珍爱网网站上以婚恋交友为名结识居住在云南省昆明市的被害人徐某瑞。2018年9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18骗取徐某瑞的信任后,通过微信诱骗被害人徐某瑞到名为“轻奢乐购”网上商城注册充值人民币10000元参与所谓的竞猜活动。期间,被害人徐某瑞提现到账人民币618元。
(十二)、2018年5月至6月份期间,被告人路某某6团伙成员卢某某19编造姓名为李东升的虚假身份,在世纪佳缘网站上以婚恋交友为名结识居住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的被害人李某颖。2018年7月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卢某某19骗取李某颖的信任后,通过微信诱骗被害人李某颖到“易乐易喜”网上商城注册充值,诱骗李某颖参与该诈骗软件内的所谓的竞猜活动,骗取被害人李某颖人民币37989元。
(十三)、2018年9月,被告人路某某6团伙成员卢某某19编造姓名为李云飞的虚假身份,在珍爱网网站上以婚恋交友为名结识居住在天津市北辰区的被害人董某白。2018年10月11日,被告人卢某某19骗取董某白的信任后,通过微信诱骗被害人董某白到“轻奢乐购”网上商城注册充值人民币2001元参与所谓的竞猜活动,骗取被害人董某白钱款。期间,被害人董某白提现到账人民币306元。
(十四)、2018年10月,被告人路某某6团伙成员卢某某19编造姓名为李云飞的虚假身份,在百合网网站上以婚恋交友为名结识居住在甘肃省兰州市的被害人王某珍。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卢某某19骗取王某珍的信任后,通过微信诱骗被害人王某珍到“轻奢乐购”网上商城注册充值人民币1999元参与所谓的竞猜活动,骗取被害人王某珍钱款。
(十五)、2018年8月中旬,被告人路某某6团伙成员李某1(另案处理)编造姓名为杨森的虚假身份,在世纪佳缘网站上以婚恋交友为名结识居住在上海市的被害人彭某英。2018年8月16日,李某1骗取彭某英的信任后,通过微信诱骗被害人彭某英到“易乐易喜”网上商城注册充值人民币1000元参与所谓的竞猜活动,骗取被害人彭某英钱款。
(十六)、2018年8、9月份期间,被告人路某某6团伙成员李某1编造姓名为杨森的虚假身份,在世纪佳缘网站上以婚恋交友为名结识居住在上海市的被害人李某稳。2018年9月18日,李某1骗取李某稳的信任后,通过微信诱骗被害人李某稳到“轻奢乐购”网上商城注册充值人民币1995元参与所谓的竞猜活动,骗取被害人李某稳钱款。
(十七)、2018年9月下旬,被告人路某某6团伙成员李某2(另案处理)编造姓名为吴昊东的虚假身份,在世纪佳缘网站上以婚恋交友为名结识居住在河北省石家庄市的被害人郑某青。2018年10月15日,李某2骗取郑某青的信任后,通过微信诱骗被害人郑某青到“轻奢乐购”网上商城注册充值人民币2695元参与所谓的竞猜活动,骗取被害人郑某青钱款。期间,被害人郑某青提现到账人民币1984元。
(十八)、2018年7月,被告人孙某某4、许某5诈骗团伙成员李某某11编造姓名为张岩伟的虚假身份,在珍爱网网站上以婚恋交友为名结识居住在江苏省南京市的被害人李某华。2018年9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11骗取李某华的信任后,通过微信诱骗被害人李某华到“轻奢乐购”网上商城注册充值人民币55000元参与所谓的竞猜活动,骗取被害人李某华钱款。期间,被害人李某华提现到账人民币33027元。
(十九)、2018年9月初,被告人孙某某4、许某5诈骗团伙成员李某某11编造姓名为张岩伟的虚假身份,在珍爱网网站上以婚恋交友为名结识居住在江苏省连云港市的被害人葛某苹。2018年9月21日至9月26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11骗取葛某苹的信任后,通过微信诱骗被害人葛某苹到“轻奢乐购”网上商城注册充值人民币13000元参与所谓的竞猜活动,骗取被害人葛某苹钱款。
(二十)、2018年8月中旬,被告人孙某某4、许某5诈骗团伙成员李某某11编造姓名为张岩伟的虚假身份,在珍爱网网站上以婚恋交友为名结识居住在江苏省南通市的被害人尤某云。2018年10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11骗取尤某云的信任后,通过微信诱骗被害人尤某云到“轻奢乐购”网上商城注册充值人民币10000元参与所谓的竞猜活动,骗取被害人尤某云钱款。
(二十一)、2018年9月初,被告人孙某某4、许某5诈骗团伙成员李某某11编造姓名为李云海的虚假身份,在珍爱网网站上以婚恋交友为名结识居住在江苏省张家港市的被害人盛某梅。2018年10月8日至10月17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11骗取盛某梅的信任后,通过微信诱骗被害人盛某梅到“轻奢乐购”网上商城注册充值人民币57799元,参与所谓的竞猜活动,骗取被害人盛某梅钱款。期间,被害人盛某梅提现到账人民币29835元。
(二十二)、2018年9月初,被告人孙某某4、许某5诈骗团伙成员李某某11编造姓名为李云海的虚假身份,在珍爱网网站上以婚恋交友为名结识居住在江苏省昆山市的被害人陈某林。2018年10月12日至10月17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11骗取陈某林的信任后,通过微信诱骗被害人陈某林到“轻奢乐购”网上商城注册充值人民币37000元参与所谓的竞猜活动,骗取被害人陈某林钱款。期间,被害人陈某林提现到账人民币1791元。
(二十三)、2018年9月,被告人孙某某4、许某5诈骗团伙成员李某某11编造姓名为张岩伟的虚假身份,在珍爱网网站上以婚恋交友为名结识居住在江苏省南京市的被害人胡某兰。2018年10月25日至11月15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11骗取胡某兰的信任后,通过微信诱骗被害人胡某兰到“轻奢乐购”网上商城注册充值人民币34788元参与所谓的竞猜活动,骗取被害人胡某兰的钱款。期间,被害人胡某兰提现到账人民币953元。
(二十四)、2018年8月下旬,被告人孙某某4、许某5诈骗团伙成员李某某11编造姓名为张岩伟的虚假身份,在珍爱网网站上以婚恋交友为名结识居住在江苏省南京市的被害人杨某英。2018年11月2日至11月3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11骗取杨某英的信任后,通过微信诱骗被害人杨某英到“轻奢乐购”网上商城注册充值人民币40000元参与所谓的竞猜活动,骗取被害人杨某英钱款。期间,被害人杨某英提现到账人民币1646元。
(二十五)、2018年8、9月份期间,被告人孙某某4、许某5诈骗团伙成员李某某11编造姓名为张岩伟的虚假身份,在百合网网站上以婚恋交友为名结识居住在河北省石家庄市的被害人范某芳。2018年10月24日至10月26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11骗取范某芳的信任后,通过微信诱骗被害人范某芳到“轻奢乐购”网上商城注册充值人民币5626元参与所谓的竞猜活动,骗取被害人范某芳钱款。期间,被害人范某芳提现到账人民币4547元。
(二十六)、2018年10月5日,被告人孙某某4、许某5诈骗团伙成员被告人李某某11编造姓名为张岩伟的虚假身份,在珍爱网网站上以婚恋交友为名结识居住在江苏省南京市的被害人王某燕。2018年11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11骗取王某燕的信任后,通过微信诱骗被害人王某燕到“轻奢乐购”网上商城注册充值人民币18600元参与所谓的竞猜活动,骗取被害人王某燕钱款。期间,被害人王某燕提现到账人民币706元。
(二十七)、2018年9月,被告人孙某某4、许某5诈骗团伙成员陈某某12编造姓名为刘家轩的虚假身份,在珍爱网网站上以婚恋交友为名结识居住在安徽省合肥市的被害人潘某敏。2018年9月27日至10月4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12骗取潘某敏的信任后,通过微信诱骗被害人潘某敏到“轻奢乐购”网上商城注册充值人民币40000元参与所谓的竞猜活动,骗取被害人潘某敏钱款。期间,被害人潘某敏提现到账人民币76元。
(二十八)、2018年9月,被告人孙某某4、许某5诈骗团伙成员陈某某12编造姓名为刘家轩的虚假身份,在珍爱网网站上以婚恋交友为名结识居住在上海市的被害人宣某某。2018年10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12骗取宣某某的信任后,通过微信诱骗被害人宣某某到“轻奢乐购”网上商城注册充值人民币45000元参与所谓的竞猜活动,骗取被害人宣某某钱款。期间,被害人宣某某提现到账人民币539元。
(二十九)、2018年9月,被告人孙某某4、许某5诈骗团伙成员陈某某12编造姓名为刘家轩的虚假身份,在珍爱网网站上以婚恋交友为名结识居住在上海市的被害人卫某某。2018年10月9日至10月11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12骗取卫某某的信任后,通过微信诱骗被害人卫某某到“轻奢乐购”网上商城注册充值人民币55503元参与所谓的竞猜活动,骗取被害人卫某某钱款。
(三十)、2018年9月,被告人孙某某4、许某5诈骗团伙成员孙某某13编造姓名为孙振元的虚假身份,在珍爱网网站上以婚恋交友为名结识居住在江苏省如皋市的被害人刘某芳。2018年10月18日至10月19日期间,被告人孙某某13骗取刘某芳的信任后,通过微信诱骗被害人刘某芳到“轻奢乐购”网上商城注册充值人民币28300元参与所谓的竞猜活动,骗取被害人刘某芳钱款。期间,被害人刘某芳提现到账人民币2147元。
(三十一)、2018年9月,被告人孙某某4、许某5诈骗团伙成员孙某某13编造姓名为王远的虚假身份,在珍爱网网站上以婚恋交友为名结识居住在上海市的被害人顾某方。2018年10月26日,被告人孙某某13骗取顾某方的信任后,通过微信诱骗被害人顾某方到“轻奢乐购”网上商城注册充值人民币35000元参与所谓的竞猜活动,骗取被害人顾某方钱款。期间,被害人顾某方提现到账人民币3222元。
(三十二)、2018年9月中旬,被告人孙某某4、许某5诈骗团伙成员许某14编造虚假身份,在珍爱网网站上以婚恋交友为名结识居住在上海市的被害人王某平。被告人许某14骗取王某平的信任后,通过微信诱骗被害人王某平到“轻奢乐购”网上商城注册充值人民币12400元参与所谓的竞猜活动,骗取被害人王某平钱款。
(三十三)、2018年9月中旬,被告人孙某某4、许某5诈骗团伙成员许某14编造姓名为张彦的虚假身份,在珍爱网网站上以婚恋交友为名结识居住在浙江省杭州市的被害人彭某香。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许某14骗取彭某香的信任后,通过微信诱骗被害人彭某香到“轻奢乐购”网上商城注册充值人民币3000元参与所谓的竞猜活动,骗取被害人彭某香钱款。期间,被害人彭某香提现到账人民币136元。
(三十四)、2018年9月25日,被告人孙某某4、许某5诈骗团伙成员许某14编造姓名为张彦的虚假身份,在珍爱网网站上以婚恋交友为名结识居住在浙江省余姚市的被害人张某连。2018年9月27日,被告人骗取张某连的信任后,通过微信诱骗被害人张某连到“轻奢乐购”网上商城注册充值人民币2900元参与所谓的竞猜活动,骗取被害人张某连钱款。
(三十五)、2018年10月15日,被告人孙某某4、许某5诈骗团伙成员许某14编造姓名为张彦的虚假身份,在珍爱网网站上以婚恋交友为名结识居住在浙江省杭州市的被害人刘某杰。2018年10月18日,被告人许某14骗取刘某杰的信任后,通过微信诱骗被害人刘某杰到“轻奢乐购”网上商城注册充值人民币5000元参与所谓的竞猜活动,骗取被害人刘某杰钱款。期间,被害人刘某杰提现到账人民币107元。
(三十六)、2018年8月29日,被告人孙某某4、许某5诈骗团伙成员许某14编造姓名为张彦的虚假身份,在珍爱网网站上以婚恋交友为名结识居住在浙江省杭州市的被害人来某某。2018年10月19日,被告人许某14骗取来某某的信任后,通过微信诱骗被害人来某某到“轻奢乐购”网上商城注册充值人民币10000元参与所谓的竞猜活动,骗取被害人来某某钱款。
(三十七)、2018年10月27日,被告人孙某某4、许某5诈骗团伙成员许某14编造姓名为张彦的虚假身份,在珍爱网网站上以婚恋交友为名结识居住在浙江省杭州市的被害人倪某某。2018年11月1日至11月2日期间,被告人许某14骗取倪某某的信任后,通过微信诱骗被害人倪某某到“轻奢乐购”网上商城注册充值人民币75000元参与所谓的竞猜活动,骗取被害人倪某某钱款。期间,被害人倪某某提现到账人民币377元。
(三十八)、2018年11月5日,被告人孙某某4、许某5诈骗团伙成员许某14编造姓名为张彦的虚假身份,在珍爱网网站上以婚恋交友为名结识居住在浙江省义乌市的被害人江某梅。2018年11月7日,被告人许某14骗取江某梅的信任后,通过微信诱骗被害人江某梅到“轻奢乐购”网上商城注册充值人民币39300元参与所谓的竞猜活动,骗取被害人江某梅钱款。期间,被害人江某梅提现到账人民币1162元
(三十九)、2018年9月1日,被告人孙某某4、许某5诈骗团伙成员董某某15编造姓名为张逸元的虚假身份,在婚恋网站上以婚恋交友为名结识居住在广东省深圳市的被害人陈某优。2018年11月9日,被告人董某某15骗取陈某优的信任后,通过微信诱骗被害人陈某优到“轻奢乐购”网上商城注册充值人民币30000元参与所谓的竞猜活动,骗取被害人陈某优钱款。
(四十)、2018年9月初,被告人孙某某4、许某5诈骗团伙成员董某某15编造姓名为李逸元的虚假身份,在世纪佳缘网站上以婚恋交友为名结识居住在北京市的被害人王某文。2018年11月13日,被告人董某某15骗取王某文的信任后,通过微信诱骗被害人王某文到“轻奢乐购”网上商城注册充值人民币10000元参与所谓的竞猜活动,骗取被害人王某文钱款。
(四十一)、2018年10月中旬,被告人孙某某4、许某5诈骗团伙成员李某某20编造姓名为叶英杰的虚假身份,在珍爱网网站上以婚恋交友为名结识居住在浙江省桐庐县的被害人蒋某霞。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20骗取蒋某霞的信任后,通过微信诱骗被害人蒋某霞到“轻奢乐购”网上商城注册充值人民币15995元参与所谓的竞猜活动,骗取被害人蒋某霞钱款。期间,被害人蒋某霞提现到账人民币1285元。
(四十二)、2018年8月底,被告人张某某7诈骗团伙成员李某某20编造姓名为罗英杰的虚假身份,在珍爱网网站上以婚恋交友为名结识居住在浙江省杭州市的被害人戴某远。2018年9月10日至9月11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20骗取戴某远的信任后,通过微信诱骗被害人戴某远到“轻奢乐购”网上商城注册充值人民币10万元参与所谓的竞猜活动,骗取被害人戴某远人民币钱款。期间被害人戴某远提现到账人民币3418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20在2018年9月10日,以中秋节准备孝敬父母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戴某远人民币10000元。
(四十三)、在被害人戴某远钱款被诈骗后,被告人李某某20以为戴某远挽回损失为名,唆使被害人戴某远联系其朋友方某平。2018年9月14日至10月2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20诱骗被害人方某平到“轻奢乐购”网上商城充值注册人民币40085元参与所谓的竞猜活动,骗取被害人方某平钱款。期间,被害人方某平提现到账人民币402元。
(四十四)、2018年9月中旬,被告人孙某某4、许某5诈骗团伙成员杨某某21编造姓名为李**的虚假身份,在珍爱网网站上以婚恋交友为名结识居住在浙江省湖州市的被害人赵某美。2018年10月22日至10月25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21骗取赵某美的信任后,通过微信诱骗被害人赵某美到“轻奢乐购”网上商城注册充值人民币5500元参与所谓的竞猜活动,骗取被害人赵某美钱款。期间,被害人赵某美提现到账人民币1880元。
(四十五)、2018年10月30日,被告人孙某某4、许某5诈骗团伙成员杨某某21编造姓名为李**的虚假身份,在珍爱网网站上以婚恋交友为名结识居住在浙江省安吉县的被害人杨某菲。2018年11月5日至11月7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21骗取杨某菲的信任后,通过微信诱骗被害人杨某菲到“轻奢乐购”网上商城注册充值人民币20500元参与所谓的竞猜活动,骗取被害人杨某菲钱款。期间,被害人杨某菲提现到账人民币4373元。
(四十六)、2018年11月初,被告人孙某某4、许某5诈骗团伙成员杨某某21编造姓名为李**的虚假身份,在珍爱网网站上以婚恋交友为名结识居住在浙江省湖州市的被害人蒋某燕。2018年11月8日至11月12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21骗取蒋某燕的信任后,通过微信诱骗被害人蒋某燕到“轻奢乐购”网上商城注册充值人民币21000元参与所谓的竞猜活动,骗取被害人蒋某燕钱款。
(四十七)、2018年9月底,被告人孙某某4、许某5诈骗团伙成员冉某(另案处理)编造姓名为张旭成的虚假身份,在珍爱网网站上以婚恋交友为名结识居住在山东省济南市的被害人韩某青。2018年10月12日至10月15日期间,冉某骗取韩某青的信任后,通过微信诱骗被害人韩某青到“轻奢乐购”网上商城注册充值人民币32999元参与所谓的竞猜活动,骗取被害人韩某青钱款。期间,被害人韩某青提现到账人民币4147元。
(四十八)、2018年8月中旬,被告人孙某某4、许某5诈骗团伙成员(微信昵称为“感悟人生”)(另案处理)编造虚假身份,在珍爱网网站上以婚恋交友为名结识居住在江苏省东台市的被害人孙某燕。2018年9月11日,该聊手骗取孙某燕的信任后,通过微信诱骗被害人孙某燕到“轻奢乐购”网上商城注册充值人民币10000元参与所谓的竞猜活动,骗取被害人孙某燕钱款。期间,被害人孙某燕提现到账人民币190元。
(四十九)、2018年9月中旬,被告人孙某某4、许某5诈骗团伙成员(微信昵称为“大起大落”)(另案处理)编造姓名为杨子旭的虚假身份,在珍爱网网站上以婚恋交友为名结识居住在河北省石家庄市的被害人郭某群。2018年9月20日至9月21日期间,该聊手骗取郭某群的信任后,通过微信诱骗被害人郭某群到“轻奢乐购”网上商城注册充值人民币5000元参与所谓的竞猜活动,骗取被害人郭某群人民币5000元。期间,被害人郭某群提现人民币108元。
(五十)、2018年9月中旬,被告人孙某某4、许某5诈骗团伙成员(微信昵称为“大起大落”)(另案处理)编造姓名为杨旭的虚假身份,在珍爱网网站上以婚恋交友为名结识居住在江苏省扬州市的被害人王某芳。2018年10月9日,该聊手骗取王某芳的信任后,通过微信诱骗被害人王某芳到“轻奢乐购”网上商城注册充值人民币5000元参与所谓的竞猜活动,骗取被害人王某芳人民币5000元。
(五十一)、2018年9月,被告人孙某某4、许某5诈骗团伙成员(微信昵称为“忆缘”)(另案处理)编造姓名为李国龙的虚假身份,在珍爱网网站上以婚恋交友为名结识居住在江苏省无锡市的被害人马某尧。2018年9月21日,该聊手骗取马某尧的信任后,通过微信诱骗被害人马某尧到“轻奢乐购”网上商城注册充值人民币5000元参与所谓的竞猜活动,骗取被害人马某尧钱款。
(五十二)、2018年10月,被告人孙某某4、许某5诈骗团伙成员(微信昵称为“感恩的心”)(另案处理)编造姓名为李光的虚假身份,在珍爱网网站上以婚恋交友为名结识居住在浙江省宁波市的被害人蔡某芬。2018年10月9日,该聊手骗取蔡某芬的信任后,通过微信诱骗被害人蔡某芬到“轻奢乐购”网上商城注册充值人民币5000元参与所谓的竞猜活动,骗取被害人蔡某芬钱款。期间,被害人蔡某芬提现人民币212元。
(五十三)、2018年10月,被告人孙某某4、许某5诈骗团伙成员(微信昵称为“平凡人生”)(另案处理)编造姓名为李光的虚假身份,在珍爱网网站上以婚恋交友为名结识居住在浙江省舟山市的被害人邱某某。2018年11月2日至11月3日期间,该聊手骗取邱某某的信任后,通过微信诱骗被害人邱某某到“轻奢乐购”网上商城注册充值人民币37000元参与所谓的竞猜活动,骗取被害人邱某某钱款。期间,被害人邱某某提现到账人民币308元。后该聊手于2018年11月18日,以为邱某某操作竞猜帮其赚回之前的损失的名义,通过其个人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邱某某人民币20000元。
(五十四)、2018年10月15日,被告人孙某某4、许某5诈骗团伙成员(微信昵称为“平凡人生”)(另案处理)编造虚假身份,在珍爱网网站上以婚恋交友为名结识居住在浙江省宁波市的被害人李某燕。2018年10月17日,该聊手骗取李某燕的信任后,通过微信诱骗被害人李某燕到“轻奢乐购”网上商城注册充值人民币29600元参与所谓的竞猜活动,骗取被害人李某燕钱款。期间,被害人李某燕提现人民币610元。
(五十五)、2018年10月6日,被告人孙某某4、许某5诈骗团伙成员(微信昵称为“平凡的人”)(另案处理)编造虚假身份,在珍爱网网站上以婚恋交友为名结识居住在浙江省丽水市的被害人孙某琴。2018年10月19日,该聊手骗取孙某琴的信任后,通过微信诱骗被害人孙某琴到“轻奢乐购”网上商城注册充值人民币35000元参与所谓的竞猜活动,骗取被害人孙某琴钱款。期间,被害人孙某琴提现人民币146元。
(五十六)、2018年10月17日,被告人孙某某4、许某5诈骗团伙成员(微信昵称为“平凡的人”)(另案处理)编造姓名为李光的虚假身份,在珍爱网网站上以婚恋交友为名结识居住在浙江省杭州市的被害人肖某霞。2018年10月23日至10月24日期间,该聊手骗取肖某霞的信任后,通过微信诱骗被害人肖某霞到“轻奢乐购”网上商城注册充值人民币30000元参与所谓的竞猜活动,骗取被害人肖某霞钱款。
(五十七)、2018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7诈骗团伙成员(微信昵称为“厚德载物”)(另案处理)编造姓名为徐衡萧的虚假身份,在世纪佳缘网站上以婚恋交友为名结识居住在湖南省长沙市的被害人牟某某。2018年9月18日至9月21日期间,该聊手骗取牟某某的信任后,通过微信诱骗被害人牟某某到到“轻奢乐购”网上商城注册充值人民币50300元参与所谓的竞猜活动,骗取被害人牟某某钱款。期间,被害人牟某某提现到账人民币19632元
(五十八)、2018年8月,被告人孙某某4下线代理付小友(另案处理)团伙成员(微信昵称为“super喜欢你”)(另案处理)编造姓名为高哲宇的虚假身份,通过探探软件,以婚恋交友为名结识居住在上海市的被害人陆某聪。2018年9月12日至10月14日期间,该聊手骗取陆某聪的信任后,通过微信诱骗被害人陆某聪到“轻奢乐购”网上商城注册充值人民币25000元参与所谓的竞猜活动,骗取被害人陆某聪钱款。期间,被害人陆某聪提现人民币10299元。
(五十九)、2018年7、8月份期间,被告人孙某某4下线代理付小友团伙成员(微信昵称为“杨先森”)(另案处理)编造姓名为杨宇轩的虚假身份,通过探探软件,以婚恋交友为名结识居住在上海市的被害人贾某某。2018年9月13日至10月10日期间,该聊手骗取贾某某的信任后,通过微信诱骗被害人贾某某到“轻奢乐购”网上商城注册充值人民币59998元参与所谓的竞猜活动,骗取被害人贾某某钱款。期间,被害人贾某某提现人民币131元。
(六十)、2018年7、8月份期间,被告人孙某某4下线代理付小友团伙成员(微信昵称为“风一样的男子”)(另案处理)编造姓名为郑浩的虚假身份,通过探探软件,以交友为名结识居住在北京市的被害人李某莲。2018年9月22日,该聊手骗取李某莲的信任后,通过微信诱骗被害人李某莲到“轻奢乐购”网上商城注册充值人民币9999元参与所谓的竞猜活动,骗取被害人李某莲钱款。期间,被害人李某莲提现人民币269元。
(六十一)、2018年10月,被告人孙某某4下线代理付小友团伙成员(微信昵称为“YOU秀的阿浩”)(另案处理)编造姓名为郑浩的虚假身份,在世纪佳缘网站上以婚恋交友为名结识居住在浙江省杭州市的被害人蔡某莉。2018年10月17日至10月24日期间,该聊手骗取蔡某莉的信任后,通过微信诱骗被害人蔡某莉到“轻奢乐购”网上商城注册充值人民币24995元参与所谓的竞猜活动,骗取被害人蔡某莉钱款。期间,被害人蔡某莉提现到账人民币383元。
(六十二)、2018年10月23日,被告人孙某某4下线代理付小友团伙成员(微信昵称为“Together”)(另案处理)编造姓名为张元昊的虚假身份,通过探探软件,以交友为名结识居住在浙江省绍兴市的被害人张某毅。2018年11月13日,该聊手骗取张某毅的信任后,通过微信诱骗被害人张某毅到“轻奢乐购”网上商城充值注册人民币4998元参与所谓的竞猜活动,骗取被害人张某毅钱款。
(六十三)、2018年11月初,被告人孙某某4下线代理付小友团伙成员(微信昵称为“YOU秀的阿浩”)(另案处理)编造姓名为郑浩的虚假身份,在世纪佳缘网站上以婚恋交友为名结识居住在浙江省杭州市的被害人张某男。于2018年11月15日,该聊手骗取张某男的信任后,通过微信诱骗被害人张某男到“轻奢乐购”网上商城注册充值人民币4998元参与所谓的竞猜活动,骗取被害人张某男钱款。后于2018年1月16日,该聊手以急用借钱的名义再次通过微信骗取张某男人民币2000元。
(六十四)、2018年9月,被告人孙某某4下线代理“百亿”团伙多名成员(微信昵称分别为“千鸟飞鱼”、“金牌分析师”、“某婷婷”、“天道酬勤”)(另案处理)通过微信投资群结识居住在北京市的被害人杨某秋。2018年9月28日至10月12日期间,聊手以投资赚钱的名义骗取杨某秋的信任后,通过微信诱骗被害人杨某秋到“轻奢乐购”网上商城注册充值人民币8509元参与所谓的竞猜活动,骗取被害人杨某秋钱款。期间,被害人杨某秋提现到账人民币3482元。
依据提取的“轻奢乐购”后台数据,并结合本案涉案人员的银行流水和其他相关证据,证实的犯罪数额如下:
(一)“轻奢乐购”后台数据显示自2018年9月7日,共计诈骗被害人人民币8046767.52元,被害人共计提现数额为人民币869484元、30000元。
(二)“轻奢乐购”后台数据显示自2018年9月7日,被告人孙某某4及其发展的代理共计诈骗被害人人民币2326501.02元。
(三)“轻奢乐购”后台数据显示自2018年9月7日,被告人孙某某4与许某5犯罪团伙共计诈骗被害人人民币1482188.02元。
(四)“轻奢乐购”后台数据显示自2018年9月7日,被告人孙某某4代理路某某6团伙共计诈骗被害人人民币124110元。路某某6犯罪团伙利用“易乐易喜”平台共计诈骗被害人人民币123155元。
(五)“轻奢乐购”后台数据显示自2018年9月7日,被告人孙某某4代理张某某7团伙共计诈骗被害人人民币156935元。
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人马某某1、梅某某2、何某3、孙某某4、许某5、路某某6、马某某8、张某某9、韩某某10、李某某11、陈某某12、孙某某13、许某14、董某某15、韩某某16、何某某17、李某某18、卢某某19、李某某20、杨某某21被抓获归案。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7被抓获归案。
2018年8月,被告人马某某1与梅某某2在预谋筹备“轻奢乐购”网上商城时,被告人马某某1的父亲马举保因马某某1和别人合开软件公司需要两张银行卡倒账使用,被告人马举保于2018年9月1日分别办理了建设银行账户和工商银行账户,后将两张银行卡交付马某某1使用。“轻奢乐购”网上商城正式运行后,上述两张卡被马某某1用于存放赃款、给被害人提现以及给合伙人转账使用。
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人马某某1因涉嫌诈骗罪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马举保第一时间通过证人朱某鹏得知马某某1因为开公司犯法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其明知其名下建设银行账户内的钱款系被告人马某某1等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于2018年11月17日至河南省郑州市建设银行郑东商业中心支行,以挂失补卡、现金支取的手段,将该账户内的人民币480816.71元取走,后将上述钱款藏匿于家中。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马举保将该赃款中的人民币470000元以无借款期限的形式借给王某宗,其余赃款10816.71元被被告人马举保挥霍。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马举保被抓获归案后,公安机关多次找王某宗索要该笔赃款,均被王某宗以无钱归还为由拒绝。2019年11月13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马举保家属退还的现金480816.71予以扣押。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物证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电子数据、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1、梅某某2、何某3、孙某某4、许某5、路某某6、张某某7、韩某某10、李某某11、陈某某12、孙某某13、许某14、董某某15、韩某某16、何某某17、李某某18、卢某某19、李某某20、杨某某2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为共同实施犯罪而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属犯罪集团。被告人马某某1、梅某某2、何某3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4、许某5在犯罪集团当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某6、张某某7在犯罪集团当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涉案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9、马某某8为犯罪集团的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10、李某某11、陈某某12、孙某某13、许某14、董某某15、韩某某16、何某某17、卢某某19、李某某20、杨某某21具体实施诈骗活动,涉案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18具体实施诈骗活动,涉案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举保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妨碍司法机关对赃款的追缴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8、张某某9、韩某某10、李某某11、陈某某12、孙某某13、许某14、董某某15、韩某某16、何某某17、李某某18、卢某某19、李某某20、杨某某2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马某某1、梅某某2、孙某某4、路某某6、张某某7、马某某8、张某某9、韩某某10、李某某11、陈某某12、孙某某13、许某14、董某某15、韩某某16、何某某17、李某某18、卢某某19、李某某20、杨某某21、马举保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4、李某某20、董某某15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1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梅某某2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何某3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孙某某4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许某5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路某某6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张某某7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马某某8、张某某9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某某11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某某20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许某14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陈某某12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韩某某10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孙某某13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卢某某19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韩某某16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杨某某21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董某某15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何某某17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某某18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马举保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以上量刑及是否判处缓刑可结合各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退赔退赃及缴纳罚金情况酌情决定。
被告人马某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护意见是:1.马某某1不是诈骗行为的直接实施者;2.“轻奢乐购”后台数据不具客观性及真实性;3.马某某1自愿认罪认罚;4.马某某1犯罪行为未造成他人严重经济损失;5.马某某1系初犯,法律意识淡薄。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马某某1从轻处罚。
被告人梅某某2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护意见是:1.梅某某2在犯罪中作用地位较小,系从犯。2.梅某某2有自首情节;3.梅某某2上缴了三张涉案银行卡系梅某某2积极退赃的表现;4.“轻奢乐购”后台数据不具客观性及真实性。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梅某某2减轻处罚。
被告人何某3辩称:“轻奢乐购”后台数据不准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各被告人不能构成犯罪集团;2.何某3不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3.何某3没有20%入股的行为;4.何某3的行为不应构成诈骗罪,而应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5.何某3系初犯;6.何某3主观恶性小。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何某3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孙某某4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轻奢乐购”后台数据不准确;2.孙某某4自愿认罪认罚;3.孙某某4有揭发同案犯的行为;4.孙某某4系初犯。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孙某某4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许某5辩称:1.其没有与孙某某4合伙出资;2.其没有对团伙成员进行过业务培训及话术指导;3.“轻奢乐购”后台显示“徐总”不是其;4.其没有联系过“群控”或“点控”;5.其没有对团伙成员进行过业绩统计。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起诉书指控的第39至41,48至57起诈骗事实不应计入许某5的诈骗犯罪数额;2.“轻奢乐购”后台数据不客观、不真实,提取程序不规范,不能以此认定犯罪数额;3.许某5认罪,有坦白情节;4.许某5系从犯;5、许某5系初犯。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许某5减轻处罚。
被告人路某某6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路某某6系从犯;2.路某某6有坦白情节;3.路某某6自愿认罪认罚;4.路某某6系初犯。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路某某6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7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张某某7自愿认罪认罚;2.张某某7系初犯;3.张某某7有坦白情节。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张某某7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马某某8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马某某8主观恶性较小;2.马某某8在本案中作用地位较小,获利少;3.马某某8有坦白情节;4.马某某8系初犯;5.马某某8自愿认罪认罚。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马某某8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9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张某某9在本案中作用地位较小;2.张某某9自愿认罪认罚;3.张某某9系初犯;4.张某某9有自首情节;5.张某某9主观恶性较小;6.张某某9的犯罪数额应单独评价。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张某某9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1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李某某11系从犯;2.李某某11认罪认罚;3李某某11系初犯。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李某某11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某某20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李某某20系从犯;2.李某某20认罪认罚;3.李某某20有坦白情节。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李某某20从轻处罚。
被告人许某14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许某14具有坦白情节;2.许某14系从犯;3.许某14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大;4.许某14系初犯。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许某14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12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陈某某12有坦白情节;2.陈某某12自愿认罪认罚;3.陈某某12系从犯;4.陈某某12系初犯。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陈某某12从轻处罚。
被告人韩某某10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韩某某10系从犯;2.韩某某10系初犯;3.韩某某10自愿认罪认罚;4.韩某某10主观恶性不大;5.韩某某10积极缴纳退赔款。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韩某某10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某某13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孙某某13系从犯;2.孙某某13有坦白情节;3.孙某某13认罪认罚;4.孙某某13系初犯。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孙某某13从轻处罚。
被告人卢某某19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卢某某19系从犯;2.卢某某19有坦白情节;3.卢某某19自愿认罪认罚;4.卢某某19系初犯;5.卢某某19主观恶性较小。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卢某某19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韩某某16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韩某某16系初犯;2.韩某某16系从犯;3.韩某某16有坦白情节;4.韩某某16已缴纳退赔款。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韩某某16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2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杨某某21系初犯;2.杨某某21有坦白情节;3.杨某某21自愿认罪认罚;4.杨某某21有犯罪中止的情节。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杨某某21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董某某15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董某某15系从犯;2.董某某15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3.董某某15已缴纳退赔款;4.董某某15具有坦白情节;5.董某某15系初犯。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董某某15从轻处罚。
被告人何某某17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何某某17认罪认罚;2.何某某17已全额退赃退赔;3.何某某17系初犯;4.何某某17有坦白情节。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何某某17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18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李某某18有坦白情节;2.李某某18自愿认罪认罚;3.李某某18系从犯;4.李某某18系初犯。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李某某18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马举保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马举保自愿认罪认罚;2.马举保已退缴全部赃款;3.马举保系为了自己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4.马举保系初犯。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马举保免于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第一部分构成诈骗犯罪集团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马某某1、梅某某2原均为“易乐易喜”网上商城公司的员工。2018年8月,被告人马某某1与被告人梅某某2预谋后,欲制作一款类似“易乐易喜”网上商城的软件进行网络诈骗,二人提前预备好假冒名牌商品的货源和商品照片,马某某1负责找代理合伙人安排聊手实施诈骗和联系制作软件。后被告人马某某1联系河南省郑州市美妞网络技术公司的法人代表何某3,要求何某3公司制作一款名为“轻奢乐购”网上商城的诈骗软件。经被告人马某某1、梅某某2与何某3沟通,该网上商城的运营主要由代理合伙人找来的聊手诱导被害人进入商城充值玩所谓的竞猜活动,被告人梅某某2、马某某1要求何某3的公司在制作该软件时,在软件中设置可以在后台操控竞猜结果的功能,包括群控功能和点控功能,以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的目的。
被告人何某3与其公司股东张某某9、马某某8在明知该软件系诈骗软件的情况下,参与制作“轻奢乐购”诈骗软件,前期被告人何某3负责与被告人马某某1联系该笔业务及商议制作要求,技术总监张某某9与何某3对接该笔业务后,安排被告人马某某8主要负责制作该软件,张某某9指导马某某8设计控制竞猜结果的群控功能和点控功能。轻奢乐购软件制作完毕后,马某某8将后台账号和密码给了何某3、马某某1和梅某某2。“轻奢乐购”网上商城诈骗软件投入运营后主要由被告人马某某8进行软件的升级维护,并在被告人梅某某2、马某某1因软件出现问题无法对软件后台的竞猜结果进行操控的时候,由马某某8直接进行后台操控,控制竞猜结果。在此期间,被告人何某3以20%的技术入股“轻奢乐购”网上商城参与分成,负责后期平台的维护及相关技术问题的解决。被告人何某3为马某某1提供“郑州市大山食库网络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作为轻奢乐购对公账户并且安排其公司会计对该账户进行管理,包括转账、纳税等事宜,并提供办公场所。被告人何某3还为“轻奢乐购”实施诈骗联系了三方支付平台,并且与马某某1多次交流合伙人、代理商的“业绩”情况和管理模式,控制假冒商品的发货成本,设计管理聊手控制被害人充值金额的话术模板等。被告人马某某1、梅某某2支付何某3公司“轻奢乐购”软件制作和维护费。“轻奢乐购”网上商城诈骗软件运营获利后,被告人梅某某2按照马某某1的意见给何某3转账分红。
被告人梅某某2、马某某1制作了“轻奢乐购”网上商城诈骗软件后,马某某1先后发展了被告人孙某某4等人作为合伙人,由孙某某4等合伙人招募人员作为聊手,使用“轻奢乐购”商城诈骗软件实施网络诈骗,并约定了双方对于诈骗所得赃款的分成比例。被告人孙某某4等合伙人又先后各自发展了路某某6、张某某7等多名下级代理商,再由下级代理商招募人员作为聊手,使用“轻奢乐购”网上商城诈骗软件实施网络诈骗,并按照比例对诈骗所得的赃款进行分成。在实施诈骗犯罪期间,被告人梅某某2充当“轻奢乐购”商城客服,负责在后台应聊手的需求对被害人的竞猜结果进行操控,并对诈骗赃款进行转账管理,给被害人发货或提取剩余充值钱款。
“轻奢乐购”后台数据显示自2018年9月7日,该平台用户充值共计人民币8046767.52元,提现共计人民币869484元,另梅某某2通过转账方式向用户退回30000元。
第二部分利用“易乐易喜”网上商城实施诈骗的事实
2018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孙某某4在其居住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作为下级代理使用所谓的“易乐易喜”网上商城的软件进行网络诈骗活动。被告人孙某某4指使多名聊手编造虚假的身份,在多个婚恋网站上,以婚恋交友为名结识女性被害人,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诱骗被害人到“易乐易喜”网上商城内进行充值,参与该软件内所谓的竞猜活动,被告人利用掌握的K线图规律故意错误引导被害人下单从而骗取被害人钱款。
被告人路某某6经孙某某4的介绍担任“易乐易喜”网上商城的软件代理,其在河南省郑州市××路××座××座××号的房屋,先后招募被告人韩某某10、李某某18、卢某某19、李某1(另案处理)等人担任聊手组成诈骗团伙,作为下级代理使用所谓的“易乐易喜”网上商城的软件,采取与孙某某4诈骗团伙相同的手段进行网络诈骗活动,“易乐易喜”软件控制方按期给路某某6转账相应的被害人充值钱款的提成。
经公安机关核实并经在案其他证据证实,路某某6团伙成员利用“易乐易喜”网上商城实施了如下诈骗事实:被告人韩某某10诱骗杜某霞充值82075元,后杜某霞提现到账909元,实际被骗81166元;被告人李某某18诱骗刘某桥充值3000元,刘某桥实际被骗3000元;被告人卢某某19诱骗李某颖充值37989元,李某颖实际被骗37989元;涉案人李某1诱骗彭某英充值1000元,彭某英实际被骗1000元。路某某6犯罪团伙利用“易乐易喜”平台共计诈骗被害人人民币123155元。
第三部分利用“轻奢乐购”网上商城实施诈骗的事实
2018年9月,被告人孙某某4从被告人马某某1处获得“轻奢乐购”网上商城诈骗软件的合伙人权限后,伙同被告人许某5,组织被告人李某某11、陈某某12、孙某某13、许某14、董某某15、李某某20、杨某某21、冯某(另案处理)、宋某(另案处理)、冉某(另案处理)等人担任聊手组成诈骗团伙,使用和“易乐易喜”时期相同的诈骗手段,引诱被害人到“轻奢乐购”网上商城充值后进行竞猜,孙某某4、许某5通过平台的后台操控控制被害人的输赢,从而骗取被害人钱款。被告人孙某某4负责出资购买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与“轻奢乐购”平台结算。被告人许某5负责对团伙成员进行管理,计算诈骗金额,结算工资提成,且被告人许某5在日常诈骗活动中亦对聊手的诈骗行为进行协助、语音指导被害人充值,与梅某某2联系需要后台操控的结果。被告人孙某某4、许某5从诈骗平台控制方处获得诈骗赃款分成后,再以提成的方式对直接参与诈骗的聊手分配赃款。“轻奢乐购”后台数据显示自2018年9月7日,被告人孙某某4与许某5犯罪团伙诱骗用户充值人民币1751356.02元,提现人民币239168元,另梅某某2通过转账方式向该团伙用户退回30000元。
经公安机关核实并经在案其他证据证实,孙某某4、许某5团伙成员利用“轻奢乐购”网上商城实施了如下诈骗事实:被告人李某某11诱骗李某华充值55000元,后李某华提现到账33027元,实际被骗21973元;诱骗葛某苹充值13000元,后葛某苹提现到账3363元,实际被骗9637元;诱骗尤某云充值10000元,尤某云实际被骗10000元;诱骗盛某梅充值57799元,后盛某梅提现到账29835元,实际被骗27964元;诱骗陈某林充值37000元,后陈某林提现到账1791元,实际被骗35209元;诱骗胡某兰充值34788元,后胡某兰提现到账953元,实际被骗33835元;诱骗杨某英充值40000元,后杨某英提现到账1646元,实际被骗38354元;诱骗范某芳充值5626元,后范某芳提现到账4547元,实际被骗1079元;诱骗王某燕充值18600元,王某燕实际被骗18600元。被告人陈某兵诱骗潘旭敏充值40000元,后潘某敏提现到账175元,实际被骗39825元;诱骗宣某某充值45000元,后宣某某提现到账539元,实际被骗44461元;诱骗卫某某充值55503元,卫某某实际被骗55503元。被告人孙某某13诱骗刘某芳充值28300元,后刘某芳提现到账2147元,实际被骗26153元;诱骗顾某方充值35000元,后顾某方提现到账3222元,实际被骗31778元。被告人许某14诱骗王某平充值12400元,王某平实际被骗12400元;诱骗彭某香充值3000元,后彭某香提现到账136元,实际被骗2864元;诱骗张某连充值2900元,张某连实际被骗2900元;诱骗刘某杰充值5000元,后刘某杰提现到账107元,实际被骗4893元;诱骗来某某充值10000元,来某某实际被骗10000元;诱骗倪某某充值75000元,后倪某某提现到账377元,实际被骗74623元;诱骗江某梅充值39300元,后江某梅提现到账1162元,实际被骗38138元。被告人董某某15诱骗陈某优充值30000元,陈某优实际被骗30000元;诱骗王某文充值10000元,王某文实际被骗1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20诱骗蒋某霞充值15995元,后蒋某霞提现到账1399元,实际被骗14596元。被告人杨某某21诱骗赵某美充值5500元,后赵某美提现到账1880元,实际被骗3620元;诱骗杨某菲充值20500元,后杨某菲提现到账4373元,实际被骗16127元;诱骗蒋某燕充值21000元,蒋某燕实际被骗21000元。网名为“大起大落”的成员诱骗郭某群充值5000元,后郭某群提现到账107元,实际被骗4893元;诱骗王某芳充值5000元,王某芳实际被骗5000元。涉案人冉某诱骗韩某青充值32999元,后韩某青提现到账4147元,实际被骗28852元。网名为“感悟人生”的成员诱骗孙某燕充值10000元,后提现到账214元,实际被骗9786元。网名为“忆缘”的成员诱骗马某尧充值5000元,马某尧实际被骗5000元。网名为“感恩的心”的成员诱骗蔡某芬充值5000元,后蔡某芬提现到账210元,实际被骗4790元。网名为“平凡人生”的成员诱骗邱某某充值37000元,后提现到账308元,另该成员以为邱某某赚回之前损失的名义,通过个人微信转账骗取邱某某20000元,邱某某实际被骗56692元;诱骗李某燕充值29600元,后李某燕提现到账606元,实际被骗28994元。网名为“平凡的人”的成员诱骗孙某琴充值35000元,后孙某琴提现到账145元,实际被骗34855元;诱骗肖某霞充值30000元,肖某霞实际被骗30000元。
孙某某4从马某某1处得到“轻奢乐购”网上商城诈骗软件的合伙人权限后,其将被告人路某某6、张某某7等人发展为其下级代理商,路某某6、张某某7通过孙某某4要求“轻奢乐购”后台对竞猜结果进行控制,马某某1、梅某某2将下级代理商的分成获利转账给孙某某4,孙某某4从中收取诈骗钱款5%左右不等的提成作为手续费后,将赃款给各代理商,代理商再以提成的方式对具体实施诈骗的聊手予以分配赃款。“轻奢乐购”后台数据显示自2018年9月7日,被告人孙某某4及其发展的代理诱骗用户充值人民币2771725.02元,提现人民币415224元,另梅某某2通过转账方式向该团伙用户退回30000元。
被告人路某某6犯罪团伙作为孙某某4的下级代理使用“轻奢乐购”网上商城作为诈骗的软件平台,由其团队内被告人韩某某10、韩某某16、何某某17、李某某18、卢某某19、李某1(另案处理)、李某2(另案处理)等人担任聊手继续采用与“易乐易喜”相同的诈骗方法,引诱被害人到“轻奢乐购”网上商城充值后进行竞猜,孙某某4通过后台操控控制被害人的输赢,从而骗取被害人钱款。“轻奢乐购”后台数据显示自2018年9月7日,被告人路某某6团伙诱骗用户充值人民币143975元,提现人民币19865元。
经公安机关核实并经在案其他证据证实,孙某某4下线代理路某某6团伙成员利用“轻奢乐购”网上商城实施了如下诈骗事实:被告人韩某某16诱骗张某珩充值49000元,后张某珩提现到账10958元,实际被骗38042元;诱骗陈某瑶充值6000元,陈某瑶实际被骗6000元。被告人何某某17诱骗童某某充值20000元,后童某某提现到账273元,实际被骗19727元;诱骗许某静充值10270元,后许某静提现到账1984元,实际被骗8286元;诱骗蒋某英充值5000元,蒋某英实际被骗5000元;诱骗王某芬充值2995元,王某芬实际被骗2995元。被告人李某某18诱骗李某敏充值4700元,后李某敏提现到账1994元,实际被骗2706元;诱骗王某荣充值2300元,王某荣实际被骗2300元;诱骗徐某瑞充值10000元,后徐某瑞提现到账618元,实际被骗9382元。被告人卢某某19诱骗董某白充值2001元,后董某白提现到账306元,实际被骗1695元;诱骗王某珍充值1999元,王某珍实际被骗1999元。涉案人李某1诱骗李某稳充值1995元,李某稳实际被骗1995元。涉案人李某2诱骗郑某青充值2695元,后郑某青提现到账1984元,实际被骗711元。
被告人张某某7从被告人孙某某4处获得“轻奢乐购”网上商城诈骗软件的代理商权限后,在河南省尉氏县某宾馆二楼房间内,先后雇佣了被告人李某某20、董某某15等人担任聊手组成诈骗团伙,通过使用和孙某某4犯罪团伙相同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钱款。2018年10月初,被告人李某某20、董某某15离开张某某7团伙,加入孙某某4、许某5诈骗团伙,继续利用“轻奢乐购”网上商城实施诈骗。“轻奢乐购”后台数据显示自2018年9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7团伙诱骗用户充值人民币180387元,提现人民币23584元。
经公安机关核实并经在案其他证据证实,孙某某4下线代理张某某7团伙成员利用“轻奢乐购”网上商城实施了如下诈骗事实:被告人李某某20诱骗戴某远充值10万元,后戴某远提现到账3418元,另李某某20以孝敬父母为由骗取戴某远1万元,戴某远实际被骗106582元;诱骗方某平充值40085元,后方某平提现到账402元,实际被骗39683元。网名为“厚德载物”的成员诱骗牟某某充值50300元,后牟某某提现到账19632元,实际被骗30668元。
经公安机关核实并经在案其他证据证实,孙某某4下线代理“付小友”团伙成员利用“轻奢乐购”网上商城实施了如下诈骗事实:网名为“super喜欢你”的成员诱骗陆某聪充值25000元,后陆某聪提现到账10043元,实际被骗14957元。网名为“杨先森”的成员诱骗贾某某充值59998元,后贾某某提现到账130元,实际被骗59868元。网名为“风一样的男子”的成员诱骗李某莲充值9999元,后李某莲提现到账267元,实际被骗9732元。网名为“YOU秀的阿浩”成员诱骗蔡某莉充值24995元,后蔡某莉提现到账383元,实际被骗24612元;诱骗张某男充值4998元,另该成员以借钱的名义再次通过微信骗取张某男2000元,张某男实际被骗6998元。网名为“Together”的成员诱骗张某毅充值4998元,张某毅实际被骗4998元。
经公安机关核实并经在案其他证据证实,孙某某4下线代理“百亿”团伙网名为“千鸟飞鱼”等成员利用“轻奢乐购”网上商城诱骗杨某秋充值8509元,后杨某秋提现到账3482元,实际被骗5027元。
综上,经过对轻奢乐购后台数据统计核对,各被告人的涉案数额为马某某17122230.52元、梅某某27122230.52元、何某37122230.52元、孙某某42326501.02元、许某51482188.02元、路某某6247265元、张某某7166935元、马某某87122230.52元、张某某97122230.52元、韩某某1081166元、李某某11196651元、陈某某12139789元、孙某某1357931元、许某14145818元、董某某1540000元、韩某某1644042元、何某某1736008元、李某某1817388元、卢某某1941683元、李某某20160861元、杨某某2140747元。
第四部分马举保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
2018年8月,被告人马某某1与梅某某2在预谋筹备“轻奢乐购”网上商城时,被告人马某某1的父亲马举保因马某某1和别人合开软件公司需要两张银行卡倒账使用,被告人马举保于2018年9月1日分别办理了建设银行账户和工商银行账户,后将两张银行卡交付马某某1使用。“轻奢乐购”网上商城正式运行后,上述两张卡被马某某1用于存放赃款、给被害人提现倒账以及给合伙人转账使用。
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人马某某1因涉嫌诈骗罪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马举保第一时间通过证人朱某得知马某某1因为开公司犯法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其明知其名下建设银行账户内的钱款系被告人马某某1等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于2018年11月17日至河南省郑州市建设银行郑东商业中心支行,以挂失补卡、现金支取的手段,将该账户内的人民币480816.71元取走,后将上述钱款藏匿于家中。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马举保将该赃款中的人民币470000元以无借款期限的形式借给王某宗,其余赃款10816.71元被马举保挥霍。
第五部分其他相关事实
本案因居住本市红桥区的被害人杜某霞发现自己被骗后报警而案发,侦查机关另发现其他被害人被骗的犯罪事实。经侦查,民警于2018年11月15日将被告人马某某1、梅某某2、何某3、孙某某4、许某5、路某某6、马某某8、张某某9、韩某某10、李某某11、陈某某12、孙某某13、许某14、董某某15、韩某某16、何某某17、李某某18、卢某某19、李某某20、杨某某21抓获归案,于2019年7月12日,将被告人张某某7抓获归案,同时从以上被告人处查获作案工具电脑、手机等物品若干;冻结郑州大山食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浦发银行账户内赃款767.32元;冻结马某平名下建行账户内赃款412969.47元,冻结梅某某2名下建设银行账户内赃款44844.73元,冻结梅某某2名下工商银行账户内赃款26464.3元。2019年6月18日,民警将被告人马举保抓获归案,后马举保家属将赃款480816.71元全部退还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该笔赃款依法扣押。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孙某某4、路某某6、张某某7、张某某9、李某某11、李某某20、许某14、陈某某12、韩某某10、孙某某13、卢某某19、韩某某16、杨某某21、董某某15、何某某17、李某某18不同程度向本院缴纳退赔款或退缴赃款。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相关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害人杜某霞、童某某等人陈述,证人李某2、冯某、宋某、冉某、樊某、苏某、李某成、郭某芳、王某宗等人证言,话术模板、涉案现场照片、相关银行卡流水明细、QQ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电子数据光盘,物证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针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针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轻奢乐购”后台数据不具客观性、真实性,不能作为认定诈骗数额证据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第一,有证据证实“轻奢乐购”平台被害人充值后资金流向并非仅为“大山食库”对公账户浦发银行账户,还包括马某平账户及由“联动优势”第三方支付平台结算的马举保账户等多个账户,各账户自2018年9月至11月间进账累计数百万元,与后台数据显示的充值数额基本吻合;第二,马某某8在侦查阶段曾供述“这个网站的后台数据库在我们公司这,我记得这个网站的交易总金额应该有七百多万左右,客户提现了的应该有八十多万”该供述能够与后台数据相互印证;第三,本案后台数据系被告人马某某8提取,其当庭供述其已将测试账号删除,且各被告人及辩护人亦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他被告人使用测试账号登陆该后台进行测试的事实;第四,虽侦查机关仅向64名被害人核实调取了相关证据,但用64名被害人手机号码及充值、提现、转账记录等信息与“轻奢乐购”后台数据显示的相应信息进行比对,两者数据信息基本吻合,进一步证实该后台数据的客观性及真实性;第五,被告人孙某某4、张某某7及路某某6对于该后台署名为“随风”、“张总”,“路总”系其本人的事实均予以认可,且对于涉案数额均未提出异议;第六,在案无证据证实侦查机关提取后台数据时存在违反相关程序及法律规定的情况。综上,关于各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该点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被告人何某3行为性质的认定。
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列举该罪的具体行为即“为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该条第三款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亦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罪,提供互联网接入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依据本案证据结合何某3的认知能力及工作经历,能够认定何某3对马某某1要求其制作的具有“群控”及“点控”功能的“轻奢乐购”网络商城系诈骗平台是主观明知的。该平台制作完成后,何某3以20%的技术入股并参与分成,除负责后期平台的维护及相关技术问题的解决,对诈骗平台对公账户进行管理,包括转账、纳税等事宜,还与马某某1多次交流合伙人、代理商的“业绩”情况和管理模式,控制假冒商品的发货成本,设计管理聊手控制被害人充值金额的话术模板等,其行为属指挥、指导犯罪集团进行诈骗活动,区别于为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行为,故何某3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的共犯而非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三、针对梅某某2、何某3二人在本案中系从犯应减轻处罚,何某3没有在“轻奢乐购”入股的辩解辩护意见。
经查,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梅某某2与马某某1、何某3预谋制作“轻奢乐购”诈骗平台,与马某某1一起准备假冒名牌商品货源和商品照片,在网上商城诈骗软件运营获利后,充当“轻奢乐购”商城客服,负责在后台应聊手的需求对被害人的竞猜结果进行操控,并对诈骗赃款进行转账管理,给被害人发货和提现到账,其按照较高比例分成,在诈骗集团中的作用较大,系犯罪集团组织者之一,属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何某3与马某某1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告人马某某1及梅某某2供述、何某3银行卡流水及证人苏某证言等能够证实,何某3除为马某某1制作“轻奢乐购”诈骗软件外,还在此期间以20%的技术入股,在“轻奢乐购”网上商城参与分成,负责后期平台的维护及相关技术问题的解决,被告人何某3为马某某1提供“郑州市大山食库网络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作为轻奢乐购对公账户并且安排其公司会计对该账户进行管理,包括转账、纳税等事宜,何某3还为轻奢乐实施诈骗联系了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且与马某某1多次交流合伙人、代理商的“业绩”情况和管理模式,控制假冒商品的发货成本,设计管理聊手,控制被害人充值金额的话术模板等,其在诈骗犯罪集团中的地位较高,作用较大,系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综上,对于该两点辩解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四、针对马某某1辩护人提出的马某某1没有直接参与诈骗活动,未造成他人严重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
经查,马某某1虽不是诈骗活动的直接参与者,但有证据证实马某某1系本案利用“轻奢乐购”平台实施诈骗活动的发起者,其实施了联系制作诈骗平台,招揽合伙人,谋划如何发展下级代理,设计控制被害人充值金额的话术模板等组织、管理、发展犯罪集团的行为,该一系列行为对于犯罪集团的建立与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另根据“轻奢乐购”后台数据,结合在案其他证据可以认定马某某1组织领导的犯罪集团利用“轻奢乐购”诈骗平台骗取他人钱财共计700余万元,给他人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故关于辩护人该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五、针对被告人许某5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
经查,在案孙某某4供述及孙某某4团伙内多名被告人供述证实:“许某5负责管理公司聊手日常生活、聊手业务上的工作问题、语音带客户怎么去玩丢包包、给聊手发工资”“大部分时间许某5在管理这个诈骗团伙日常生活和工作,给新来的人进行培训如何实施诈骗”,“孙某某4很少见,平时是许某5主事”,“许某5可以控制这个网站的后台,控制输赢”,“客户充值以后,将客户交给孙某某4或许某5进行处理”,“许某5负责发工资,许某5负责记录每一个员工的骗钱账目,计算提成”,许某5与其他同案犯微信聊天截图证实,许某5负责管理聊手,传授犯罪方法,指导聊手业务,聊手需要点控输赢的结果通知许某5,由许某5操作及许某5统计聊手的业绩发放工资的事实;另孙某某4QQ“0.o”QQ群聊天记录的截图证实许某5将需要点控被害人输赢的联系方式和点控结果发送给梅某某2。综上,许某5在孙某某4犯罪团伙内作用较大,应认定为主犯,故辩护人提出许某5系从犯,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及许某5对上述事实否认的辩解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另许某5虽表示认罪,但对于上述突出其地位及作用的犯罪事实均不予供认,依法不予认定其认罪及构成坦白。
根据后台数据显示,第39至41起案件信息在孙某某4、许某5团伙名下,且有证据证实该三起案件系董某某15、李某某20所实施,诱骗被害人充值时间均发生在10月至11月期间,与二人加入孙某某4、许某5团伙一致;根据在案证据虽不能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第48至56起诈骗事实具体由哪名聊手实施,但“轻奢乐购”后台数据显示48至56起诈骗事实系孙某某4、许某5诈骗团伙聊手所为,且后台数据的客观真实性已经论证,故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案件犯罪数额不应计入孙某某4、许某5团伙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孙某某4供述“轻奢乐购”后台数据中,其名下代理商显示为“徐总”系许某5,“路总”系路某某6,“张总”系张某某7,路某某6、张某某7二人对此均予以认可,另孙某某4的供述在侦查阶段至本案审理阶段一直较为稳定,故孙某某4关于此问题的供述可信度较高,应予采信,对许某5提出的“徐总”不是其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六、针对被告人张某某7、李某某11辩护人提出的对张某某7、李某某11适用缓刑及马举保辩护人提出的对马举保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经查,被告人张某某7、李某某11的犯罪情节,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条件;马举保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达到情节严重,不符合免予处罚或适用缓刑的法律条件,故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七、关于被告人张某某9辩护人提出的对张某某9犯罪数额应单独评价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9与马某某8系本案“轻奢乐购”诈骗平台的制作者及系统维护人员,与本案马某某1、梅某某2、何某3等人构成诈骗罪的共犯,依法应对全部涉案数额承担刑事责任,但考虑张某某9、马某某8二人不直接参与诈骗活动,量刑时对该情节酌情予以考虑。
八、关于对本案指控数额调整问题。
“轻奢乐购”后台数据显示,用户电话为“12345678901”充值25024元;用户充值1元,显示余额为219665元;另有显示乱码字样的两项数据,充值28元,因上述数据明显异常,本院对此予以剔除。另本案有证据证实被害人提现时会支付相应手续费,该部分手续费系被害人实际发生损失,故该部分费用应计入本案犯罪数额。关于本案合伙人“默认合伙”名下的充值数据,因部分“默认合伙”名下有相应的代理人,显示为“马超胜”,且该合伙人项下显示了用户充值的具体电话信息、充值时间、余额,结合本案对于后台数据客观性真实性的论证,本院认为该部分数据应计入犯罪数额。
九、针对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不构成犯罪集团,被告人梅某某2、张某某9构成自首,被告人张某某7构成坦白,被告人杨某某21构成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
经查,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故上述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十、关于被告人梅某某2主动向公安机关上交三张银行卡,应认定其具有积极退缴赃款情节的辩解意见。
本院认为,梅某某2是否主动上交三张银行卡,不影响公安机关依法对涉案账户内钱款进行查询或冻结,不属积极退赃行为,故该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各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解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1、梅某某2、何某3、孙某某4、许某5、路某某6、张某某7、韩某某10、李某某11、陈某某12、孙某某13、许某14、董某某15、韩某某16、何某某17、李某某18、卢某某19、李某某20、杨某某21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成诈骗集团,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马举保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妨碍司法机关对赃款的追缴,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达到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及罪名成立,但指控部分犯罪数额有误,本院予以调整。其中,被告人马某某1、梅某某2、何某3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涉案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孙某某4、许某5、路某某6、张某某7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中孙某某4、许某5涉案数额特别巨大,路某某6、张某某7涉案数额巨大;被告人马某某8、张某某9、韩某某10、李某某11、陈某某12、孙某某13、许某14、董某某15、韩某某16、何某某17、李某某18、卢某某19、李某某20、杨某某2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被告人张某某9、马某某8涉案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韩某某10、李某某11、陈某某12、孙某某13、许某14、董某某15、韩某某16、何某某17、卢某某19、李某某20、涉案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某18,涉案数额较大。被告人马某某1、梅某某2、孙某某4、路某某6、马某某8、张某某9、韩某某10、李某某11、陈某某12、孙某某13、许某14、董某某15、韩某某16、何某某17、李某某18、卢某某19、李某某20、杨某某21、马举保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张某某7在本案审理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何某3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侦查或审理期间,部分被告人积极退赔退赃,量刑时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32年5月14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梅某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31年11月14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何某3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31年5月14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孙某某4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29年5月14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许某5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30年5月14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路某某6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23年1月14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七、被告人张某某7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2022年12月11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八、被告人马某某8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21年11月14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九、被告人张某某9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21年11月14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被告人李某某1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21年7月14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李某某20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21年1月14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许某14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12月14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三、被告人陈某某1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21年2月14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四、被告人韩某某10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10月14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五、被告人孙某某13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4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六、被告人卢某某19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七、被告人韩某某16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7月14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八、被告人杨某某2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九、被告人董某某15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5月14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十、被告人何某某17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6月14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十一、被告人李某某18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十二、被告人马举保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2022年6月17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十三、责令各被告人退赔被害人财产损失,在案钱款依法发还各被害人。
二十四、被告人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二十五、案获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权 乐
审 判 员 王正刚
人民陪审员 米江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孟鑫鹏
书记员王佳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