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职务侵占
案 号 (2020)津0104刑初99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高原,被害单位员工赵莹、被害人马某、卢某、赵某1及其诉讼代理人叶秀文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被告人张某自2015年11月27日至2019年1月11日期间在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爱我家公司)先后任全能经纪人、店东、买卖经纪人等职务。2016年8月,被告人张某与其当时的女友赵某2约定,由赵某2出资并贷款购买了位于本市南开区××号楼××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因限购政策登记在张某的名下,二人签有协议约定该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为赵某2。2018年1月,被告人张某作为我爱我家公司房产经纪人,通过提供房产中介服务与被害人赵某1、卢某夫妇相识。被害人赵某1、卢某夫妇通过被告人张某购买了龙亭家园第一套房屋,在办理该套房屋手续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在赵某2不知情的情况下,提议可将其名下龙亭家园4号楼1门2208号的房屋进行出售,并隐瞒了该套房屋的所有权及抵押贷款的真实情况。被告人赵某1夫妇看房后决定购买该套房屋。2018年11月5日被告人张某谎称第一套房屋的契税应缴纳人民币68250元。被告人赵某1夫妇将该笔契税交给被告人张某,张某并未将契税交到房管部门,谎称该钱款可从其名下房产的购房款中扣除,被害人赵某1夫妇到房管部门将购买的第一套房屋的契税自行结清。后11月间,被告人张某多次催促被害人赵某1夫妇缴纳购买其名下房屋的定金,被害人赵某1夫妇多次多笔以现金、支付宝转账、到张某指定的烟酒店或提供的POS机刷信用卡等方式支付被告人张某房屋定金人民币50万元。后被告人张某于2019年1月14日逃匿后,被害人赵某1夫妇从赵某2处得知房屋真实情况后遂报警。
二、被告人张某因提供房屋租赁中介服务与被害人于某相识。2018年10月26日,被告人张某向被害人于某谎称其因给其他客户结算出现错误需要退款人民币5万元,如果被害人于某先期垫付,事后公司将退款6万元,并伪造了退款协议与被害人于某签订,被害人于某信以为真通过手机银行向被告人张某转账5万元。后被告人张某以各种理由拖延至案发。
三、被告人张某因提供房屋买卖中介服务与被害人刘某相识。2018年12月22日,被告人张某谎称其父亲患癌症住院手术需要借款人民币1万元,被害人刘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张某转账1万元。后被告人张某到期未还并逃匿。
四、被告人张某因其提供房屋租赁中介服务与被害人马某相识。2018年9月25日,被告人张某向被害人马某谎称因其给其他客户结算出现错误需要退款5万元,如果被害人马某先期垫付,事后公司将退款6万元,并伪造了退款协议与被害人马某签订,被害人马某信以为真于2018年9月26日、9月27日、9月28日通过微信、ATM机存现的方式币交给被告人张某人民币5万元。后被告人张某以各种理由推脱,经被害人马某再三催要,被告人张某于2018年10月26日退还3万元,后被告人张某逃匿,至案发尚有2万元未归还。
五、2018年1月2019年1月,被告人张某在担任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新安花园店店东及富力城天霖店经纪人期间,利用其提供房屋租赁中介服务和代收租金、押金、物业费、采暖费等费用等职务的便利条件,向承租人李寒旭等八人收取租金、押金等费用后不上交到公司或只部分上交,造成我爱我家公司损失共计人民币223750.27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48250元,职务侵占总计人民币223750.27元。被告人自述将全部赃款归还其所欠债务。被告人于2019年4月13日在本市南开区永基花园小区附近被抓获归案。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张某,并向法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分别以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三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亦无异议,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等从轻处罚情节。
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自2015年11月27日至2019年1月11日期间在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爱我家公司)先后任全能经纪人、店东、买卖经纪人等职务。2016年8月,被告人张某与其当时的女友赵某2约定,由赵某2出资并贷款购买了位于本市南开区××号楼××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因限购政策登记在张某的名下,二人签有协议约定该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为赵某2。2018年1月,被告人张某作为我爱我家公司房产经纪人,通过提供房产中介服务与被害人赵某1、卢某夫妇相识。被害人赵某1、卢某夫妇通过被告人张某购买了龙亭家园第一套房屋,在办理该套房屋手续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在赵某2不知情的情况下,提议可将其名下龙亭家园4号楼1门2208号的房屋进行出售,并隐瞒了该套房屋的所有权及抵押贷款的真实情况。被告人赵某1夫妇看房后决定购买该套房屋。2018年11月5日被告人张某谎称第一套房屋的契税应缴纳人民币68250元。被告人赵某1夫妇将该笔契税交给被告人张某,张某并未将契税交到房管部门,谎称该钱款可从其名下房产的购房款中扣除,被害人赵某1夫妇到房管部门将购买的第一套房屋的契税自行结清。后11月间,被告人张某多次催促被害人赵某1夫妇缴纳购买其名下房屋的定金,被害人赵某1夫妇多次多笔以现金、支付宝转账到张某指定的烟酒店或提供的POS机刷信用卡等方式支付被告人张某房屋定金人民币50万元。后被告人张某于2019年1月14日逃匿后,被害人赵某1夫妇从赵某2处得知房屋真实情况后遂报警。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另有证人赵某2提交的协议复印件、借条,被害人赵某1提交定金收据、房产交易合同、补充协议、收据收条,微信转账截图,被告人及收款银行卡照片,打款凭证,银行流水,赵某1夫妇结婚证复印件,涉案房屋被抵押的情况材料;被害人赵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段某、赵某2、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被告人张某因提供房屋租赁中介服务与被害人于某相识。2018年10月26日,被告人张某向被害人于某谎称我爱我家公司因业务问题需向某客户退款人民币5万元,如果被害人于某先期垫付,事后公司将退款6万元,并伪造了协议与被害人于某签订,被害人于某信以为真通过手机银行向被告人张某转账5万元。后被告人张某以各种理由拖延至案发。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另有被告人张某手书欠条,补充协议,银行流水;被害人于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被告人张某因提供房屋买卖中介服务与被害人刘某相识。2018年12月22日,被告人张某谎称其父亲患癌症住院手术需要借款人民币1万元,被害人刘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张某转账1万元。后被告人张某到期未还并逃匿。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另有微信转账截图,微信聊天记录;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四、被告人张某因其提供房屋租赁中介服务与被害人马某相识。2018年9月25日,被告人张某向被害人马某谎称我爱我家公司因业务问题需向某客户退款人民币5万元,如果被害人马某先期垫付,事后公司将退款6万元,并伪造了协议与被害人马某签订,被害人马某信以为真于2018年9月26日、9月27日、9月28日通过微信、ATM机存现的方式币交给被告人张某人民币5万元。后被告人张某以各种理由推脱,经被害人马某再三催要,被告人张某于2018年10月26日退还3万元,后被告人张某逃匿,至案发尚有2万元未归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另有补充协议,被告人张某手书借据,微信聊天记录,手机收款信息;被害人马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五、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张某在担任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新安花园店店东及富力城天霖园店经纪人期间,利用其提供房屋租赁中介服务和代收租金、押金、佣金的职务便利条件,向承租人李寒旭等七人收取租金、押金等费用后不上交到公司或只部分上交,侵占我爱我家公司钱款共计人民币108037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48250元,职务侵占总计人民币108037元。被告人自述将全部赃款归还其所欠债务。被告人于2019年4月13日在本市南开区永基花园小区附近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另有我爱我家公司出具的劳动合同书、任职记录及张某在职期间公司发放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协议书,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人张某手书收条租金收条,转账记录,业主出具的情况说明,我爱我家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审计报告;证人于某、王某的证言;被害单位员工高阳、赵莹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此外,公诉机关还向法庭出示了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情况及情况说明材料,被告人张某的银行流水,涉案人员的户籍身份信息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多次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同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并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并对量刑建议酌情予以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亦酌情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系坦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3日起至2029年10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赵某1、卢某共计人民币568250元,退赔被害人于某人民币50000元;退赔被害人刘某人民币10000元;退赔被害人马某人民币20000元;退赔被害单位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人民币1080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宇辰
人民陪审员 付秀芬
人民陪审员 张 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冯琳琳
附:本案所引用相关法律条款内容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