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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17刑初445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9-12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7刑初445号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20日以津宁检二部刑诉[2020]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查明,2020年1月中旬,被告人卢某在从事“YY手游”游戏代理主播期间与微信昵称为“慕辰”的张某中通过直播软件相识。2020年1月下旬,卢某因其父亲生病需治疗费用而产生骗取张某中钱财的想法,后以合伙投资设立私人游戏服务器为由,骗取张某中人民币4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卢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卢某的朋友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卢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卢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苹果手机一部、中国银行银行卡一张,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曹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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