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0)津0116刑初1155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9-17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6刑初1155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范思松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以申请延期签订购房合同需要交纳意向金为名,骗取被害人傅某人民币2万元。

2、2020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向被害人刘某1谎称疫情期间房屋首付款需交至其本人账户,代收楼盘房屋首付款,不然要清退预订的房屋,自2020年1月至6月收取被害人刘某1房屋首付款共计845500元。被告人王某某将其中的745500元交至开发商财务部门,骗取刘某110万元用于个人还债和挥霍。

3、2020年2月28日起,被告人王某某虚构哈尔滨银行投资理财项目,冒充银行投资经理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2人民币16万元。2020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谎称订购洪泽城无法交房的房屋,开发商会违约双倍退款,骗取刘某2人民币2万元。后经刘某2追要归还2万元,2020年6月22日刘某2报警后被告人王某某又归还4万元。

4、2019年3月起被告人王某某以认识银行工作人员能够投资理由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高某,造成损失11800元。

5、2020年5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谎称订购洪泽城无法交房的房屋,开发商会违约双倍退款,骗取被害人陈某人民币1万元。2020年6月22日以男友出车祸需要赔偿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人民币4000元用于归还刘某2。

6、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以男朋友出车祸需要赔偿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人民币1万元用于归还刘某2。2020年6月22日上午被害人刘某2在被告人王某某家中报警,王某某在家中被带到公安机关。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王某某部分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部分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上六年以下并处罚金。另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六十九条,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以上六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其辩护人提出:王某某部分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以申请延期签订购房合同需要交纳意向金为名,骗取傅某人民币2万元。

2、2020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向被害人刘某1谎称疫情期间房屋首付款需交至其本人账户,代收楼盘房屋首付款,不然要清退预订的房屋,自2020年1月至6月收取刘某1房屋首付款共计845500元。被告人王某某将其中的745500元交至开发商财务部门,骗取刘某110万元用于个人还债和挥霍。

3、2020年2月28日起,被告人王某某虚构哈尔滨银行投资理财项目,冒充银行投资经理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2人民币16万元。2020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谎称订购洪泽城无法交房的房屋,开发商会违约双倍退款,骗取刘某2人民币2万元。后经刘某2追要归还2万元,2020年6月22日刘某2报警后被告人王某某又归还4万元。

4、2019年3月起被告人王某某以认识银行工作人员能够投资理由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高某,造成损失11800元。

5、2020年5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谎称订购洪泽城无法交房的房屋,开发商会违约双倍退款,骗取被害人陈某人民币1万元。2020年6月22日以男友出车祸需要赔偿为由骗取陈某人民币4000元用于归还刘某2。

6、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以男朋友出车祸需要赔偿为由骗被害人郭某人民币1万元用于归还刘某2。

2020年6月22日王某某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人胥某、王某、郑某、章某、吴某、张某证言,被害人刘某2、刘某1、高某、陈某、郭某、傅某陈述,被告人王某某供述,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刘某2的微信账单,检查笔录,王某某微信账单,微信聊天记录,王某某与被害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购房合同,刑事判决书,随案移送清单,情况说明,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人员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佐证证明本案事实,对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辩护人辩护意见中客观部分酌情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某部分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部分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未随案移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综上,对被告人王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6刑初20885号刑事判决中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与前罪犯盗窃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减去先行羁押7日,即自2020年6月23日至2025年9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王某某向被害人刘某2退赔人民币120000元;向被害人刘某1退赔人民币100000元;向被害人高某退赔人民币11800元;向被害人陈某退赔人民币14000元;向被害人郭某退赔人民币10000元;向被害人傅某退赔人民币2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晓妍

人民陪审员  张术源

人民陪审员  黄 鑫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袁 悦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