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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91刑初3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9-22   阅读:

审理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苏0591刑初3号

案件类型: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20-01-17

案由:诈骗罪

审理经过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苏园检诉刑诉〔20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云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8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邱某某至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金梗路学苑批发部,以冒用他人姓名并谎称家里办喜事赊购烟酒的方式,骗得被害人赵某乙共计价值人民币26895元的香烟47条、白酒4瓶。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其已预缴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笔录,证人堵某、平某、赵某甲、邱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调配单、烟草专卖许可证,收条、谅解书,情况说明、银行卡明细,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江苏省暂扣款专用收据,户籍资料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目无法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邱某某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邱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适用缓刑。据此,本院为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邱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童 康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姚宇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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